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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控告书(黑监狱被强奸)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义乌市公安局:
2014年5月8日,我向你们分别递交了《控告书》(附后),至今已十个月了,可是对犯罪嫌疑人骆光李和非法拘禁、违法违纪干部丁守敏还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正是百思不得其解,心里感到愤愤不平,公理究竟何在?没有公道,老百姓如何生存?
由于我被非法拘禁又被强奸,又由于我的申述、举报、控告受到冷遇、训斥、谩骂,到最后被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说成是“诬告”,致使我的身体遭到严重的伤害和精神上的极大的刺激,且得了多种疾病,还经常发生头晕、头昏眼花。为此,我再次提出控告。
我始终认为:我的控告理由也是成立的,举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人是否定不了的,我的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请你们主持公道,秉公执法对该案继续重新进行事实求是地调查、核实、取证,对犯罪嫌疑人李光明和非法拘禁、违法违纪干部丁守敏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你们再不能已“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一推了之;再不能“只听被告,不听原告”,反而说我是“诬告”而置之不理。
另外,有两个问题特别需要说明的:
1、2014年4月8日下午时许,我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与王世良一起去廿三里派出所,办案民警递了一张纸,叫我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其他话也没有讲,还交给我一张纸,他自己就坐在小汽车里,顺便对我说:“七日内有新证据拿上来。”说完他就开车走了。当时,办案民警既没有向我讲明办案的结果,也没有读给我听过。由于我们俩文化程度低,又不懂法律知识,这张纸上究竟写的什么东西也不知道。我们离开派出所到王店村交给吕良福看后,他当时就责怪我说:“你们这样本领的,这个字都好签的!这个手印都好按的!”我很后悔当初为什么不问一问办案民警,为什么这样不明不白的、稀里糊涂地就签字按指印。如果办案民警单面读给我们听过,如果详细的说明办案的结果是“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话,那我是绝对不会签字按指印的。所以,我郑重申明:我对当时签的字和按的指印予以否认,不承认这个通知书,因为我根本就没有过目。你们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强奸过,就轻易的相信他,就认定该案为没有犯罪事实。试问:有那个犯罪嫌疑人会主动承认?!要重视别侵害人的证据,不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我举证的犯罪嫌疑人的几个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人、任何时候都是否定不了的,你们不能不相信我举证的证据。
2、丁守敏对我们四个人的非法拘留是完全是他违反宪法滥用职权的个人所为。
2013年9月3日,我王世良吕良福、虞江平四人从北京被丁守敏带回义乌,先后被非法拘禁在廿三里派出所和毛毛农庄,当时,公安部门都明确指出不能关押,而丁守敏擅自主张还是把我们拘禁起来。后来,我们责问他为什么把我们关起来?他亲口说:“是我责令他们这么做的,我叫他们关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党的十八届四全会作出依法治国的决定,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是制约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作为执法干部丁守敏,越权滥用党政权利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权大于法,强行非法拘留我们四人,明显是违法宪法的,在我们被非法拘留期间,他又玩忽职守致使我被强奸,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1、要求义乌公安局撤销2014年4月8日下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重新立案,重新组成办案人员查办此案,对强奸犯骆光李依法严惩,绳之以法:
2、要求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犯非法拘禁罪的干部丁守敏依法严肃处理,以防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3、要求犯罪嫌疑人和相关的责任人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与我们四人误工费及精神安抚费。
控告人:虞凤英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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