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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供电局:难道说瞎话就能推卸责任吗
广东省纪委宋福龙书记:观音山公园有话说!
独立撰稿人 李海波
观音山公园和东莞供电局的纠纷长达24年!因为拒绝大贪官前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的强买而受到长期打压,先是五条高压线违法在国家森林公园核心保护区架设,再是经常错峰限电,继而一直拒绝给观音山公园全面供电,致使公园目前有80%的服务区域没有市电供应。
2021年7月18日,根据樟木头镇委书记指示,樟木头镇供电局刘书记、经发局领导和观音山公园再次召开用电协调会,经发局作为牵头让用电服务中心跟观音山对接,具体落实解决。会上经发局领导直接打断管委会主任汇报说的珠海因为无电引起安全事故省长都去现场的话,直接问需要多少电,上哪里?陈主任答复第一步就是山顶供电如果有一定困难,可以先把会展供上电;第二点是解决餐厅、沿途路上的照明,还有办公室、庙里。其实观音山和庙里是两个单位。在经发局领导中途离场后,双方又对高压线问题进行沟通,最终刘书记答复暂时解决不了而离开……
无奈之举 致函中央巡视组求公正
5月19日,广东观音山公园向中央巡视组提交了题为《南方电网对东莞民企的伤害有多深?社会影响有多坏?》的情况反映材料。材料里观音山公园如此说:23年来,观音山景区内的用电,竟然有 80%是靠自己发电解决。观音山曾多次向东莞市供电局和供电公司申请市政供电,但都没有得到解决。迄今,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仍然有约80%的区域是自购发电机和柴油进行供电,费用支出巨大不说,还涉及游客和森林的安全隐患等各种问题。请给予公正的裁决,希望今后能让东莞民企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也沐浴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尽快回到正常合理的发展轨道。同时,也能让更多的东莞民企更踏实的经营发展,为东莞营商环境的彻底改变,为东莞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助力。
材料里反映:自2002年开始,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在未经观音山公园同意也未得到国家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勘测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在公园内架设高压线塔,共有五组高压线既没有经过公园、省林业厅、原国家林业局和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同意;也未提供相关合法手续的状态下便强行施工。在此过程中,大量森林被破坏。这种行为使观音山公园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旅游景观价值降低,同时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因拒绝高压线工程在公园内违法违规施工,而公园所需电力主要是保障正常的照明及旅游配套服务、本身不是耗电量大的公园却多次被东莞供电局纳入错峰限电对象。而错峰用电导致了观音山几百名员工和数万名游客无法正常用餐及安全旅游。
这些高压线塔均穿行架设在公园游客唯一上下山通道上空,且未按要求升高架设。景区路基较高处,有些高压线距离地面仅有 4、5米多。
最奇葩的是,虽然观音山公园内,几乎放眼可见有多组高压线经过,但东莞供电局仅给观音山公园提供了约20%的市政供电,其他约80%供电是公园自己用柴油发电机解决,而这个时间居然持续了24年!就算是已提供用电的20%区域,因当年装的变压器容量小,早已不能满足游客的需要。如国家规定的必须配置的供电桩,公园也因电力不足而不能安装,即使公园自费超百万请专业公司装了变压器,供电公司就是不给供电。
在国内多位法学专家的解读下,无奈之下公园起诉至法院以求解决问题却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2015)东三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里,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第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驳回了观音山的诉讼要求。案号为(2016)粤19民终26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工程的建设并未对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用益物权造成损害,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损害后果并不存在,维持了一审判决。
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驳回了原告观音山的再审申请。
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在2019年7月再次提起诉讼,起诉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侵权,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6月4日下达的(2020)粤1973 民初90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电力项目工程的建设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用益物权造成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东莞供电局的施工是否获得行政上的审批并不是判断构成侵权的必备要素,原告以此主张被告构成侵权不能成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要求。
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于同月19日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下达(2021)粤19民终 89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为何观音山均败诉?法院认为这些高压线并未架设在公园的红线范围内,故供电部门没错。而公园提供给法院证明高压线确实架设在公园范围内的证据文件《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及各工程施工的时间等均未被法院认可。出现这种结局,如果说此案没有行政力量干预司法,鬼都不信!这也是东莞的现实,更是东莞营商环境的真实体现。
2020年12月22日央视《谈事说理》栏目播出专题“《谈事说理》之搁浅的公园”其中就着重谈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悬而未决的基本供电问题。
对于观音山供电问题,国内上百家网站予以了关注。
材料里显示了:从2004年到2022年,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委会书记蔡树生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带头并庇护纵容不法分子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毁林违建22栋别墅及工厂、会所、农家院、临时商铺、住宅60多栋,毁林违建达近2000亩。东莞供电局在漠视观音山公园用电需求的同时,却对上述违法建筑专门架线进行正常供电,让人匪夷所思!其次,位于观音山公园内的由东莞供电局和樟洋电厂违法搭建的电线塔基已出现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亟待供电部门的专业处理;东莞供电局作为搭建高压电线的建设单位以及检修义务人,不积极履行检修、维护、承修的义务,试图将违法搭建电线的责任后果甚至是其产生的安全隐患全部推卸至观音山公园。
材料里观音山还提出了几个疑惑不解的问题:一是观音山公司依法申请电力增容和正常供电,东莞供电局和供电公司为何迟迟不落实?二是东莞供电局拒绝观音山公司提出的检修维护涉案电力塔基,理由是否正当?三是东莞供电局的案涉线路施工是否获得合法行政审批,与其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有没有关系,能否作为侵权的主要判决依据?四是案涉四条高压线路的真实初始修建时间和是否为观音山公司承包前就已存续存在一定争议,一审、二审法院直接认定属观音山公司承包前已存续或变更升级改造而来是否得当?五是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观音山公园向中央巡视组提出:南方电网及属下存在的系列违法违纪问题,已到了必须彻底清查的时候了,故恳请中央巡视组给予认真的清查,以肃清该系统内的阳奉阴违,漠视国家法规,大量盗取国家利益的违法违纪问题,还央企的干净。
东莞市供电局代中央巡视组回复了观音山问题
观音山在8月收到了东莞市供电局的函件,也就是说他们给中央巡视组的情况反映被打回到东莞当地处理。
之后观音山公园收到了10月7日下发的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的《关于陈景玉反映观音山用电等问题的回复》做了如下答复:一是关于“观音山公司依法申请电力增容和正常供电,东莞供电局和供电公同为何迟迟不落实”的调查情况。我局与观音山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已约定产权分界点,并已按约定供电至观音山公园用电地城范围,至今一直正常用电.观音山公园对红线区域内的用电规划需求。应由观音山公园自行规划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观音山公园自2018年以来,分别向我局咨询观音山公园增容、观音寺新装等业务。一是在2018年6月,第三方施工单位自称受观音山公园委托向我局属地供电服务中心咨询在用电户名为“东莞市樟术头镇人民政府”的315 千伏安变压器的基础上,增容一台1000干伏安变压器,但经办人无法提供原用电户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二是在2021年3月,观音山公园的“东莞市樟木头观音寺”向我局属地供电服务中心提出1200千伏安容量的用电申请,但观音寺先后提供的报装资料中登记的用地面积不一致,红线图与现场不符,经咨询市政府相关部门确认观音寺所在地块及建筑存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爱[2007]71号)、《广东會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 的通知》(專府(2008] 100号)要求,“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电力企业不得通电”。
二是关于“东莞供电局拒绝观音山公司提出的检修维护涉案电力基塔,理由是否正当”的调查情况
关于信访件提到两处安全隐患主要处置情况如下:(一) 110千伏古樟甲乙线N3塔安全隐患已消除。(二)110千伏古布乙或早于观音山公园涉事路段人行登山栈道修建。位于观音山公园内的110千伏古布乙线于1995 年建成投产,当88-N9距8 带55米处导线对地距高8.5米,且属人员难于到达区域,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观音山公园于2017年擅自在该处修建了一条水泥硬底化的人行登山栈道,对高压导线距离只有5.5米,不满足0110kV- 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CB50545) 规定的7米安全距高要求,且由于人行栈道有人员活动,属涉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我局在发现该安全隐患后,发出隐患通知书要求贵任方观音山公园整改,但观音山公园拒收隐患通知书。未落实整改。为切实整治该处安全隐患,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了《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关干协调处理110千伏古布乙线M8-N9线下人行栈道对商压导线安全距高不足重大安全隐惠的函》,请求协调处理安全隐患。在市应急管理局维织下,樟木头镇政府组织我局等相关单位多次到现场研究并协调整治安全隐患,但观音山公园至今仍未落实整治人行根道安全隐惠。
三是关于线路工程纠纷的法律问题有关情况:观音山公司与东莞供电局关于线路工程相关纠纷已经东莞市两级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生效判决,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法院判决具有公正性。
认为供电局虚构事实 观音山向广东省纪委再交情况反映
不服供电局的回复,观音山公园于11月1日给广东省纪委递交了书面材料《关于东莞供电局2023年10月7日不实回复及推卸责任的情况反映》。
一、东莞供电局拒绝给观音山供电的理由是观音山不是产权单位及以违章建筑为由不予办理增容和供电的情况回复是不实回复。
东莞供电局的这一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观音山森林公园至今仍有80%的区域没有供电。观音山十多年以来多次向供电局申请供电,东莞供电局却以产权为由拒绝供电。
1.观音山森林公园是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观音山公司)于2019年与石新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的森林公园,承包期是50年。观音山公司是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合法承包经营者,是观音山森林公园的用益权人,观音山公司有权作为独立的用电单位向东莞供电部门申请供电,供电部门应给予供电。《民法典》弟648条规定 “向社会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86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营业区内申请用电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东莞供电局以“约定产权分界点为由”拒绝向观音山供电已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2.2009年5月11日,观音山公司与东莞樟木头供电局公司签订供电合同。供电合同第1.1条约定用电地是“樟木头石新社区观音山森林公园”,用电性质:永久性。用电地域范围是“樟术头石新社区观音山森林公园”。合同约定的供电范围是“观音山森林公园“按照此合合同约定东莞供电局必须为整个观音山森林公园供电。因此,东莞供电局以产权分界点为由拒绝向观音山供电的不实回复不能成立,东莞供电局对上级的情况回复也是不实回复。
二、东莞供电局对观音山旁边的一百多座村民违章建筑供电,但对观音山森林公园内80%的区域却不予供电。两种不同的做法,有失公允。
观音山森林公园除历史遗留的建筑物没有通电外,其他没有违建的区域也没有供电。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在观音山公司承包观音山森林公园前就已经存在。但是在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同一区域内,有100多座占用耕地、林地的违章建筑,都是在最近几年搭建的违建房屋,却又全部给予了通电。如果按照供电局回复所述的园办发 [2007]71号文件、粤府[2008]100号文的要求,该100多栋房屋与观音山公园的房屋都是违章建筑,都不能供电,但是供电局又给100多栋违建房进行了供电,难道东莞供电局就没有违反上述文件规定?所谓“违建”只是东莞供电部门为了不给观音山森林公园通电的 一个说辞面已。其目的是为了隐瞒事实,欺骗上级主管部门。
三、关于东莞供电局对观音山的增容、观音寺等新装业务不予通电的情况回复与事实不符。
观音山目前可用电总功率为630千瓦,分别由两台变压器供电,两台变压器目前均能正常使用,但是在办理新装变压器增容的过程中,东莞供电局却拒绝办理,其理由是: 1.观音山不是产权人,办理用电需报社区的同意并盖章。2、会展中心(报装区城)属于违章建筑,经政府的两遗办同意并盖章后,由樟木头人民政府办理申报。供电局的这两个理由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第648条、《电力法》第26条的规定。观音山森林公园是国家级的森林公园,观音山森林公园是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合法经营的公园,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是合法用益物权人,依法对观音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观音山森林公园在承包期内的权利主体是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而非石新村委和樟木头镇政府。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用电主体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和增容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观音山呼吁:为了能够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为了能使观音山森林公园80%的区域能供上电,请上级主管部门对东莞市供电局拒绝供电行为给予监督,督促其解决观音山森林公园的供电问题。
撰稿人认为:观音山与东莞市供电局的纠纷,目前来看主要诉求供电局应按照电力法规定给观音山供电!而东莞供电局拒绝供电的理由很奇葩也是违法的,就是要社区或者政府盖章。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供电必须要由政府报装,东莞市供电局明显违法行为却长期无相关部门给予解决,这是作为沿海开放城市东莞的一大悲哀!也是东莞民营企业长期被职能部门施暴及乱作为的真实现实之一!更是东莞司法系统乱象丛生的幻境之一!但我们深信,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4年没全面供电的现象必将能尽快解决!毕竟,遵纪守法是国企的基本原则,也是应尽的模范作用。发展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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