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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合 作 合 同
合同各方:
甲方:新早报社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记索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中国新闻传媒事业的发展,合同各方共同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中记索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并达成合同如下:
一、公司名称及住所:
公司名称:中记索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黄花园中华和谐文化创意产业园内
二、公司宗旨:
根据国务院文化出版行业改革的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国家新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针,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新闻系统经营多元化合作发展的可行之路,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中国传媒事业的发展,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三、公司经营范围和期限:
根据中央新闻事业改革精神和工商部门的批准确定公司经营范围。新设立的公司将依法拥有包括《新早报》社的报纸广告发布权、出版发行权以及以该名义举办的一切经营活动的全部经营权,合作经营期限10年;合作到期后,若投资方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可顺延本合同继续合作经营。
四、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及比例:
1、扩股增资后的中记索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
2、甲方以包括《新早报》社的广告、发行经营权在内的全部无形资产等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1%,此资本只作为中记索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在经营运作《新早报》社期间给甲方分配利润所占的比例,甲方不承担由注册资本而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等。
3、所有的乙方其它股东投入货币资金占注册资本的69%,甲方和乙方总计共占注册资本的100%;乙方其它股东每年针对乙方即新早报社的投入资金将不低于200万元,十年累计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五、公司董事会
扩股增资后的中记索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出1名,乙方4名。董事长由甲方派李远鹏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担任。
六、人事安排
负责具体采编工作及经营运作的社长、执行总编辑等人选由公司董事会推荐或公开招聘后由甲方聘任;公司董事长由甲方的李远鹏担任,总经理由乙方担任并由董事会聘任;其他管理成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和聘任。
《新早报》的编辑终审权在甲方。
原新早报社无员工人事纠纷。
合营公司的人事安排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七、 相关约定:
1、合营公司所有资金将按照由合营公司统一管理,向报社拨付及使用。
2、根据报社办报的需要,合营公司成立后,将采取采编和经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采编中心、办公室和以发行、广告、印刷等为主的经营中心,其中,采编中心实行总编辑负责制,经营中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办公室是报社的行政综合协调部门。
3、合营公司、报社和投资方需要以甲方上级主管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展的所有冠名活动和业务均须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新早报》社经营运作期间的成本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在合作期间《新早报》社经营运作成本的投入和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在合作期间《新早报》全部的印刷费用、用工成本等均由乙方支付),乙方自主合法经营并自负盈亏。在《新早报》社没有取得经济效益前,甲方将不参与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只收取最低收益保障金每年50万元。该笔资金支付时间和方式为:(1)首年度分两次支付,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部分手续(报刊登记证副本原件、报社公章、合同章等印章,广告发布许可证等),乙方向甲方支付20万元;合同生效半年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30万元。(2)自第2年开始,乙方必须在当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款。
5、甲方的上级主管单位继续履行对《新早报》社的主管职能,对报纸出版从政治上严格把关和督察,以现有的相应优势加强支持力度,尽可能的为合营公司提供有利条件和发展项目,促使合营公司尽快盈利和健康发展。
6、投资方共同承诺,将充分利用各自企业的业务优势为《新早报》社的广告和经营业务提供实际支持,并按时保证《新早报》社办报的资金需要,以企《新早报》社尽快走上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
7、合营公司受托全权负责新早报社的广告和发行经营,新早报社的采编成本从合营公司支出,合营公司同时应保持新早报社的无形资产保值及增值。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合作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不可撤销,无论甲方和投资方任何一方发生人事、机构、决策等变化,本合同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合营公司经营期限存续。
2、除经法院判决、不可抗力和经国家新闻行政管理机关责令等原因可使《新早报》停刊、休刊和合作中止外,甲方若以单方面违法违纪和上级主管的原因致使《新早报》停刊、休刊和合作中止时,则甲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上交的广告费,并赔偿其他投资方对《新早报》社的全部投资。乙方若因违规、违法等原因致使《新早报》停刊、休刊和合作中止并经法院判决确属投资方违约,全部投资和上缴的广告费不予退还,如果乙方的活动或由于乙方的责任,对甲方造成重大政治、名誉、经济损失导致刊号吊销,乙方应赔偿甲方200万元,甲方并有权追究乙方的其他法律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法律判决后即视为违约: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单方面或以上级主管的原因终止合作;甲方将《新早报》社另交本合同货币投资方以外的第三方合作或自己经营;
(2)甲方未听乙方的劝阻,在与乙方的合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或宣传纪律以及广告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规而导致新早报社的刊号被吊销和无法正常运作;
(3)甲方的活动或由于甲方的责任,对其他投资方造成重大政治、名誉和经济损失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视为违约:
(1)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到位投资,并未按时支付甲方广告费;
(2)公司连续3个月未能按合同支付新早报社的全部采编成本,致使报纸停刊时;
(3)乙方未听甲方劝阻,致使公司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或宣传纪律以及广告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规而导致新早报社的刊号被吊销时;
(4)乙方的活动或由于投资方的责任,对甲方造成重大政治、名誉、经济损失直至刊号被取消时。
九、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利用自身和上级主管的资源优势协助乙方投资创办其它媒体和经营项目。如遇国家政策允许,报社和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化的股份制改造。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自乙方支付首付款20万元后生效。如有不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新早报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乙方:中记索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备注:此合同于2009年4月签订,公司已经打进10万元到新疆,但没有任何手续。因多方原因已经终止合同。“新早报”在北京的活动与中记索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无关,该公司也没有进行2009年年审,于2009年7月终止任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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