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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到期土地大量涌现 70年使用权制度急需破解
作者:覃西东  文章来源:南都周刊  点击数1962  更新时间:2006/9/3 8:51:5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给“空中楼阁”一个根基

  渐进改革中发展起来的中国房地产市场,造就了亿万财富,商人和政府“坐地生财”,获益巨大,然而越来越多坐拥房产的人们恍然间发现:自己倾毕生之功买到的房子,得到的却不是房屋兼土地完整的产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除了那堆“砖头瓦片”,得到的只是一个70年的租期,“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的传统美梦无法再做。

  而空中楼阁之虞也并不是远在70年或者40年(商业用地)之后。建于1983年的深圳第一栋高楼——国际商业大厦,土地使用年限“从1982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在2002年第一天就到期。

  问题正在积累,拖延不是办法。目前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也许会成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契机。从物权法草案起草到今天的五次审议,70年房产困局都是焦点。

  四审之前的草案都一直规定,私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即消灭,土地使用者应在期满之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交纳土地转让金后继续使用。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这个规定遭到众多质疑,首先相较人们想得到治本之策的期待,物权法同以往的法律一样没有任何突破,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早有类似规定。而到期要申请,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也使人们对财产的可预期性和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冲击。

  第五次审议的草案终于有了不小的一个进步,规定区分居住用地和商业、工业用地,居住用地不需要申请,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到期之后自动续期。参与立法的专家分析,修改后的规定意味着,到期后即使拖欠土地转让金,也不会导致自己的“物权”消灭,只不过是负有“债务”,这对房屋的居住使用者的意义完全不一样。

  但是目前的草案对续期的期限、续交土地转让金的标准和办法等没有更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再次将问题留到往后。

  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告诉记者,土地使用权期限和费用之争,实际上涉及到财富在国家和民众之间的分配,现在很多地方“经营城市”,财政靠地吃饭,这个期限规定得短一些,在财富分配上对国家和政府有利。但从长远来看,“国不应与民争利”,要藏富于民,民富国才能富,所以这个期限可否规定得长一些,或者收费能不能少一些,甚至只是象征性收费?

  无论如何,毕竟这已经是一个开始。居住用房涉及每一个人——包括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的切身利益,每一步都要异常慎重,而要彻底解决房产70年困局,正如有关专家所言,还需要“历史的智慧”。 
  深圳遭遇“到期土地”第一波

  特约记者 商羽 深圳报道

  深圳到期土地的大量涌现,使有关人士大感诧异

  1983年,香港居民老苏跨过了深圳河。

  深圳原始的商业力量,最早在人民南路一带发迹。20层的国商大厦正是坐落于此,它是深圳特区历史上第
一幢高层建筑。

  老苏在国商八楼买了一套房子。有60多平方米,花了他21万港币,这在当时是一笔不菲的开支。显然,他没有想过房子和房子下面的土地有什么区别,也不会想到有一天土地居然还会到期。

  但这一天还是到来了。

  深圳国土局一位官员指出,进入2000年后,深圳陆续有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主要是房地产证登记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

  深圳到期土地的大量涌现,使有关人士大感诧异,在很多人的意识中,“这应该是十几年后才应该出现的问题。”众所周知,土地使用权70年的规定,是购房者最大的一块心病,而随着早期批租土地使用年限的日渐枯竭,这个原本遥远的问题已经不再遥远。

  深圳市国土局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到期土地在罗湖区已经比较普遍,“主要是一些商业、办公用地,但也有少量的住宅用地,其中,既有商品房,又有非商品房。”

  其中典型者,有国商大厦的土地在2001年12月31日到期,寰宇大酒店土地到2002年2月3日到期,鸿图大酒店以及盛华大酒店土地使用权到期日则为200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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