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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江守杰强抢他人财产,欺上瞒下,伪造假材料假公章
法官江守杰同伙律师全兆磊何波等违法抢占他人财产非法销售所得一千万元,全兆磊注册青岛暖巢尔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销售有组织有预谋、这是什么性质?
一 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周明佳,系青岛茵菲尼特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茵菲尼特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密。
2、案件审理情况
2010年5月12日,周明佳起诉青岛茵菲尼特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225号调解书生效:1、被告青岛茵菲尼特碳纤维高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周明佳货款人民币496120元,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6月12日,申诉人向崂山法院申请执行,主办法官江守杰。
二、案件执行情况
执行局办案人员江守杰一直消极执行,纵容、支持案外人对案件的非法干扰、侵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执行,特别严重的是,法官公开支持案外人转移依法查封的设备、财产。尽管有人对执行提出异议,但没有任何依法中止执行的事由,完全是执行法官编造理由,借口拖延执行。办案人江守杰对申诉人投诉的答复,完全是指鹿为马,无中生有。
三、对法院答复的澄清
(一)关于查封设备的使用问题 法院江守杰答复称:“被执行人青岛茵菲尼特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虽然与周明佳存在经济纠纷,但仍然能够正常生产。为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因案件纠纷致使公司停产和工人失业,对法院查封的设备,可以准予该公司继续使用,但不能转移、变卖、损坏。这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 这是公然捏造事实,青岛茵菲尼特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有股东全部退出公司,停止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的主体是谁?一群非法占有公司的违法分子,能代表公司?纠纷双方及公司全体股东毫不知情,你法院准许谁在“继续使用|查封设备?关于经营主体,依法以工商登记为准,营业执照就在案卷里,江守杰法官熟视无睹,严重渎职,恶意串通,应予追究!江守杰法官与强盗为伍,正义何在?
(二)关于设备异地查封的问题 法院江守杰答复称:“由于该公司经营场所是租赁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又未能与出租方续签合同,不得已向我院要求把查封设备搬出原厂房,我院根据实际予以同意并继续查封。同时为确保查封的设备不受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我院要求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提供了担保。” 变本加厉的谎言,执行主体,根本不知道设备异地查封,何来的“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毫不知情,是谁在假冒公司名义,伪造公司公章,异地查封?租赁期限没有过期,即使过期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协商,与案外人何干?法官江守杰是别有用心,还是无知?异地查封为什么不通知执行双方?
(三)关于案外人擅自撕毁法院封条,转移查封财产问题。 法院江守杰答复称:“经调查,被执行人青岛茵菲尼特碳纤维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设备变更存放地点申请后,我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做了认真研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公司与房东形成新的租赁纠纷,同意公司申请。公司在执行局的监督下将设备安全搬迁, 谁要求变更设备存放地点的,必须说清楚,弥天大谎!申请查封设备的人与转移设备的人,是一个人吗?不是一个人,后者是干什么的?公司根本不认识这些人,睁眼说瞎话,令人无语!
(四)被执行人存在股东权益之争 法院江守杰答复称:“在青岛茵菲尼特碳纤维高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因股东叶林荣对其股权进行了转让,这样就在新老股东之间产生了纷争。对此,我院办案人员曾多次告知周明佳,希望周明佳不要把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和本案联系在一起,内部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的方式去另行解决。” 公司是否存在内部纠纷,与案件执行毫无关系,内部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工商登记无名无姓的社会无赖吗?是执行法官江守杰硬把与公司毫不相干的人员,强加于本案,此地无银三百两。
四、颠倒是非的答复“意见”
法院江守杰称:1、经调查,我院执行局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办案的问题。 上述问题,哪一条不违法?法院能对此逐条解释吗? 2、对于本案而言,只有对查封的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才能尽快实现周明佳的债权,才能最终实现周明佳诉讼及申请执行的初衷,才能维护周明佳的合法权益。 设备为什么解封转移,拍卖款还给那些社会无赖吗?根本问题不解决,如何拍卖?申诉人从来没有拒绝拍卖。 3、对周明佳反映的问题,我院下一步将继续与其联系,进行详细地解释和沟通,按照司法要求,维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执行足以,无需沟通。公司都让执行法官江守杰和他的团伙掏空了,还执行什么? 最后的忠告:执行法官江守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极为严重!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尤为不能容忍的是,整个崂山法院领导完全在偏袒、掩饰、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使办案人更加为所欲为,如果不能依法严惩,申诉人不得不越级上访,誓死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以上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周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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