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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和县电信公司原经理谢汉卿无视党纪国法报复陷害职工谁来管?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张彪 点击数:11515 更新时间:2009/10/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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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徽太和县电信公司原经理谢汉卿无视党纪国法报复陷害职工谁来管?〗的最新评论:

       
       我叫张彪,男,41岁,1968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87年1月参加工作,系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太和分公司正式职工。从事新闻宣传多年来,其 采写的文章多次获奖。并被多家新闻媒体评为优秀通讯员,曾受到中共太和县委、太和县人民政府及省、市、县邮电系统领导 的表彰。在百忙中今特向贵网反映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原经理谢汉卿无视党纪国法, 滥用职权,迫害中共党员。下令指使下属职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采取卑鄙.封官许愿等恶劣手段对我打击报复,非法解除我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此案已经过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太劳仲裁(2008)第6号仲裁裁决书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一初字132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事实已经比较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安 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故意拖延 审理了尽7个月却久调不决,由于主审法官多次让我办理内退并给我6万元的经济补偿,我果断不同意办理内退,要求依法判决。不知什么原因,却遭到安 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拖延、发回重审、司法不公的悲惨遭遇。其主要事实经过反映如下:
              2008年5月7日,我去工商银行支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不太正常,随即去公司查询工资,从工资条得知我的岗位工资竟然是600元,我原岗工资660元。从2008年1月1日公司执行我的岗工资600元。于我同岗位的同事岗位工资相比,比他们少了岗位工资120元,我去公司领导那里问其此事,多次向谢汉卿经理反映工资问题,要求履行我的原岗位工资和补发所扣款项,但遭到谢汉卿经理的严词拒绝,为此惹恼了谢经理,并说:“你张彪给我等着”,在找我要处理你”。请问法律何在?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因此,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在降低其张彪岗位工资时,一没有书面通知,二没有公示,只有书面通知张彪后才能降低其岗位工资。依据上述规定,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属于滥用职权,严重违法。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因讨要工资与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与2008年5月18日,依法向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2008年5月31日,安徽省太和电信分公司经理谢汉卿为对我打击报复,说我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告他了。私自安排与我有矛盾的赵建安,祝彬,郭品志(三人为拜把兄弟),部门主任无一人知道此事,全公司只有谢汉卿经理等四人知道。去赵庙电信区域维护中心找到负责人屈大权,让屈大权写证明就说我一天班未上的材料。屈大权说:“这我不管写,就是谢经理来我也不写,这不是害张彪吗?”第二天,谢经理找到屈大权的直接部室领导王西俊主任,逼屈大权写出我2007年4-7月份不上班的证明,如不写要处理屈大权。屈大权在无奈之下写了证明。写了三遍给谢经理看,谢经理说:“不彻底”。又让屈大权写第四遍,才达到谢经理的目的(有录音证明)。谢经理安排屈大权不准往外说,全公司无人知道此事(因为他们三人去调查不代表组织)。
            据考勤员王金彪说:“考勤表是谢经理,祝彬安排让我一次性补填写的,我在2007年4-7月份在考勤表填写张彪全部是矿工,这是领导安排我的,不写领导处理我。你张彪在赵庙上班,我在太和上班,你上班不上班我也不知道,我也无法对你考勤”(有录音证明)。
            2008年6月16日,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正在依法审理期间,一场毁灭性的灾难降临了,,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经理谢汉卿采取卑鄙.封官许愿,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恶劣手段突然下发文件,以我一年前(2007年4至7月)连续矿工136天为由,非法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对我本人实施捏造事实,报复陷害。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经理谢汉卿私设公堂,用的是“家法”而不是国法,如此自立家法,法治社会何在?和谐社会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明文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仅下发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文件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属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职工的违法行为。我不知道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原经理谢汉卿为什么敢如此无视党纪国法,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职权,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践踏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008年7月23日,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按张彪原岗位工资每月660元标准发放工资和补发扣除岗位工资420元。
            2.撤消中电信太和[2008]107号文件“关于对张彪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2006年7月1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恢复张彪原工作岗位。

           
            2008年8月4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不服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太劳仲裁字[2008]第6号仲裁裁决书,因此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8月18日,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找到太和县人民法院某领导安排,才正式立案。
            2008年9月29日,该院下发开庭通知,可后来不知什么因原又推迟开庭,直到2008年12月2日才通知开庭。
            2009年1月7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太民一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认为中国电信太和公司作出对张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安徽省太和县电信公司2008年6月16日作出的中电信太和(2008)107号关于对张彪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2006年7月1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恢复被告张彪原工作岗位。
           2009年1月20日,安徽省太和电信公司仍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3月10日, 安徽省太和电信公司原经理谢汉卿再次要求下属职工屈大权作虚假证明,提交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才提供的。(但屈大权仲裁,一审,二审都没有出庭质证)并承诺将屈大权提拔。
           2009年3月27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经理谢汉卿采取卑鄙.封官许愿等恶劣手段。将屈大权(临时工)从实业公司调到电信主业,并提拔为太和县电信公司大庙营业部营销经理。
           2009年 4月8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2009年5月5日,7日,7月1日,8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要求协商解除调解,让我办理内退并给我6万元的经济补偿,我不同意办理内退,要求依法判决,继续履行2006年7月1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然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一直坚持 让我办理内退并给我6万元的经济补偿,我果断不同意办理内退,要求依法判决。但我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主审法官为何却只字不提,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2009年8月27日,我问主审法官郭阳我的案子已经快7个月了,本案现已超过审理期限。快了,你耐心的等待,法官郭阳说。
    2009年9月1日,再次问主审法官郭阳我的案子进展情况,快了,你耐心的等待,现在案子多得排队,得等领导开会向领导汇报,法官郭阳再次说。
          2009年9月4日,我打电话问主审法官郭阳我的案子还要等多长时间有结果,郭阳说;快了,估计下个礼拜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而 安 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不知什么原因却审了7个月,我不知道安 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爱民还是在害民?是构建和谐社会,还是背后是否有不可告人 的秘密?的确令人寒心。
            2009年2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此案,截止到2009年9月6日,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拖着不下判决。直到2009年9月8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审了快7个月的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终于下达了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请问既然事实不清你们为何一直坚持一次次让我办理内退并给我6万元的经济补偿?为何久调不决?是否背后有不可告人 的秘密?却不得而知。目前,此案已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我坚信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能够顶住压力、秉公办案会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为了宪法的尊严、为了法律的公正、为了提升共和国的执法文明进程、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好法制环境。我以生命为代价、坚决维权护法,誓死捍卫我的合法权益,决不息诉,坚决与腐败分子战斗到底。我坚信公正一定会打败那些说假话作伪证的人,我坚信和谐社会一定是法制社会。在此我向各新闻媒体和全国广大网友呼吁,恳请在百忙中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以上事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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