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同仁并各界朋友:
我是湖北省《长江商报》社深度新闻部记者姚海鹰,工作证磁卡编号为:0140、国家新闻出版署记者证统一编号为:B42005301000071。
日前,我因发表一篇新闻报道,受到报道对象——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的“非法传唤”和“人身威胁”。从9月初至今,一直步步紧逼。万般无奈之下,只能通过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开求助。
该检察院在传唤记者的“询问通知书”中,明确写道:兹因《一起“侵犯商业秘密”事件调查》的报道。而该通知书的文件编号上,竟赫然写着“纪、贪”字样。两者表明,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是将一篇新闻报道作为了立案调查记者的依据,并将记者视为“纪检、贪污”犯罪嫌疑人员进行传唤。
而当《长江商报》出面与江岸区检察院进行沟通时,该院检察长责问报社领导:“我们在所有部门都是畅通无阻的,为什么在你们《长江商报》就行不通?”他进而威胁说“如果你们继续不配合,不让记者接受调查,我们将采取下一步措施。”
在举国欢庆60周年华诞之际,上述粗暴行径令人震惊和遗憾。
就在10月9日,国家领导人曾在世界媒体峰会上指出,我们要始终高度重视媒体和支持媒体搞好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而江岸区检察院作为执法部门,作为舆论监督的被报道对象,却对履行公职行为的记者进行非法传唤,肆无忌惮。这种公然干预新闻报道的行为,到底是打击报复?还是想蓄意诬蔑?
现特将该事件的经过详述如下,望上级部门能重视和调查,依法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彰显执法部门的公正形象。
一、“触雷”新闻的采编经过。
8月初,我通过一位北京律师朋友得到新闻线索,大致内容为:武汉中冶南方公司和天津环渤海公司,因员工之间的“工程图纸设计技术”往来,11名高工受到检方“侵犯商业秘密罪”指控,该事件中,因涉及暗箱操作和“商业秘密”的认定争议,引起业内和湖北省及北京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我个人判断,这是一起罕见而典型的因高级知识分子(员工)跳槽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具备深度新闻报道价值。
随后,我向报社主管领导王震华编委汇报该选题后,他同意我立刻进行采访。
8月中旬,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采访后,我将成稿提交给王震华编委,并将有关图片提交给深度新闻编辑刘丹。
9月3日,编辑刘丹联系我交流此稿件,进入编辑程序。
9月4日(周五),在报社创刊3周年纪念特刊中,该报道在当天的A18版“长江调查”中,以深度报道形式重点刊发,标题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事件的调查》,为保护记者,编辑按惯例将记者署名为“沈笃”,即“深度”的谐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是一篇“舆论监督”新闻,见报稿件对江岸区检察院等办案机构,在办案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客观反映,并对涉案内容“到底是公知技术,还是商业秘密?”的争议,提出了理性质疑。
9月16日上午,江岸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当日中午,报社王震华编委同意我再做一个追踪报道。
9月17日,长江商报A06版刊发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工程师被罚80万》的追踪报道,如实报道了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特别说明,在该事件的所有新闻报道中,本报独家首发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事件的调查》,是唯一提出理性质疑的媒体。对此篇报道,上级宣传主管部门从未有过禁令,或要求报社撤稿。迄今为止,该报道仍保留在《长江商报》电子版“深度报道”栏内。
二、“非法传呼”记者的经过。
报道刊发当天是9月4日,周五。双休之后,自9月7日始,记者陆续接到要求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的电话。
9月7日,一位张姓男士自称武汉公检法系统人员,留下办公电话,要记者和他联系。
9月8日,江岸区检察院何海伟致电报社热线部陈婉静,要其转告记者到该院接受调查。何海伟是该院起诉科检察官,正是将该案提起公诉的主要办案人员之一。
9月11日,江岸区检察院的潘春生和张玮两位检察官来到报社总编室,要求报社通知记者去该院接受调查。潘当时在电话中向记者询问了“是谁向你提供的采访资料?”、“你知不知道这个事情的严重性?”等问题,并要求记者和提供采访线索的北京律师杨桂明,一起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等等。潘和张是江岸区检察院“检务督察室”负责人,潘为主任,张为副主任。据了解,“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督察本院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的违纪办案行为。
9月15日上午,张玮致电记者,要求到检察院接受调查。记者当时正在出差,表示回武汉后即联系。
9月15日下午,张玮和潘春生两人再次来到报社,将一份标明“武岸检(纪贪)询(2009)100号”的询问通知书(见附件照片),要报社总编室转交给记者。该通知书的缘由是因“一桩‘侵犯商业秘密罪’事件调查的报道”,要求记者9月18日到“本院办案区”接受调查。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18日中的“8”,其笔迹是由“5”改过来的,就是说,江岸区检察院原本计划15日当天,直接将记者从报社中带走,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才临时更改时间。
随后,在9月16日、17日、18日、21日,连续一周的时间中,江岸区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副主任张玮,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方式威胁记者,诸如:
“我们既然向你下发了通知书,就表明了我们的决心,还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性。”
“你不要把问题想的太简单,请你老老实实到检察院来接受调查。”
“你报道了这个事情很严重,我们不想找你,这是领导交办下来的工作,要我们找到你。”
“你是回避不了的,我们一定要找到你。”等等。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9月初,当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长看到上述报道后,怒不可遏,从楼上冲下来,将报纸摔到有关检察官的桌上,说:“怎么会让这篇报道出来,是谁提供线索给记者的?给我好好查!”
于是,才有了相关部门的检察官,在长达一个月内,对记者穷追不舍。
三、面对报社交涉:威胁“将采取下一步措施”
在最初的沟通中,报社总编室向江岸区检察院诚恳表达了“记者是职务行为,如果就采访内容沟通应该在报社”的态度。但对方认为报社是在袒护记者,遂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向报社施压。
9月21日,江岸区检察院通过相关渠道,找到报社主管部门湖北长江传媒出版集团,称报社不配合正常司法调查,集团领导责令报社妥善处理该事件,报社法人、社长赵亚平先生对此非常重视,要求报社迅速与江岸检察院正面交涉。
9月22日上午,报社总编室主任雷理国和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长通电话,张在电话中显得十分恼火,不愿多谈。
9月22日下午,报社派章潮副社长、值班编委王震华和总编室主任雷理国三位领导,亲赴江岸区检察院面见检察长,想了解“传唤”记者接受调查的真正原因。不料,面对报社的诚恳来访,张检察长仍未谈出任何具体原因,而且语气强硬。在交流的过程中,张检察长责问报社领导:“我们在所有部门都是畅通无阻的,为什么在你们长江商报就行不通?”他进而威胁说“如果你们继续不配合,不把记者交出来,我们将采取下一步措施。”
9月22日下午至晚间,记者向报社详细讲述了事件经过和受威胁过程。
9月23日上午,记者再次书面向报社呈交了遭遇非法传唤的“情况说明”。
9月24日,报社高层确定总编室主任雷理国为联系人,专职联络江岸区检察院检务督查室潘春生主任。报社同时确定总编辑杨问富,专职对接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长。
9月25日,江岸区检察院再次提出,可让报社派人陪记者一起到该院办案区接受调查,报社拒绝。
9月27日,《长江商报》社向江岸区检察院发出正式公函,并派专人送达,主要表明两点意见:一、记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报社不能违背记者的意愿,强迫记者到检察院接受调查;二、请对方出示“传唤“记者接受调查的确凿证据和理由。
面对报社送达的公函,该院检务督察室主任潘春生当面看完后,遂上楼向检察长请示,随后,潘主任口头向报社转述了其两点意见,:一、要报社继续配合安排记者接受调查;二、目前暂时没有证据,要找到记者调查后才清楚。
10月12日,国庆长假后的第四天,江岸区检察院潘春生主任再次致电报社总编室领导,向报社继续施压,并在发给报社领导的短信中,连用三个感叹号。
面对江岸区检察院的一系列行为,《长江商报》高层有礼有节,不卑不亢,体现了一个媒体应有的操守。
赵亚平社长责令报社领导积极与江岸区检察院对接,但他同时表示:记者的新闻报道是职务行为,报社应该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不能随便让记者去接受调查,有什么情况应由组织出面。在发给记者的短信中,他说:“作为社长,我有义务对自己的记者进行保护。”他在和记者家人的通话中说:“请你们放心,报社作为一级组织,会和对方进行沟通,确保记者的人身安全。”
报社总编辑杨问富认为:如果仅仅是因为报道本身,相关部门无权、无理由传唤记者接受调查。既然如此大张旗鼓地坚持要传唤记者,就应该说明理由,并拿出记者违纪违规的具体证据来。令人奇怪的是,报社派了三位领导前去沟通,对方也没有任何具体说法。杨总编代表报社向对方表明了三点态度,一、报社应该积极配合检察院的调查工作;二、报社也应该保护自己记者的合法权益;三、报社不能强制和强迫记者接受调查。
值班编委王震华表示:对这个非常事件,应由报社作为组织出面与对方沟通,不能让记者一个人去面对,要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传唤:威胁记者干预正常新闻报道。
为何认定江岸区检察院的做法,是非法传唤?简述理由如下,众所周知。
1、作为持有新闻出版署所发记者证的记者,采写该新闻报道,履行的是法定职务行为。该报道的刊发,经过了编辑、主编、分管领导和值班总编共同审核签发的严格程序,它不是记者的个人行为。因此,江岸区检察院不应当以该篇报道为由,对记者个人进行“传唤”。
2、江岸区检察院是该篇新闻报道中涉及到的办案方之一,是与该篇报道存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因此,从公正和回避原则来看,除了可以就相关新闻事实与记者和报社进行平等沟通外,无权强行“传唤”记者个人到该院“办案区”接受调查。
3、江岸区检察院履行“非法传唤”记者的人员,是该院检务督察室两名负责人,而实际上,检务督察室的职责是,对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督办,或对本院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督察。因此,该部属于检察院内部的“律己”部门,无权对记者进行“传唤”。
4、《长江商报》所在办公区域为武汉市洪山区,记者户籍在武汉市武昌区,而江岸区检察院地属武汉市江岸区。从案件属地管辖原则来看,江岸区检察院无权“传唤”记者。
5、在传唤记者的“询问通知书”中,其明确写道:兹因一起“侵犯商业秘密”事件调查的报道。而该通知书的文件编号上,竟赫然写着“纪、贪”字样。两者表明,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是将该篇新闻报道,作为了立案传唤记者的依据,并将记者视为“纪检、贪污”犯罪嫌疑人员进行传唤。这种先入为主的做法,是特权部门粗暴的执法行为。在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这样对待记者,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6、其实,自江岸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开始和我接触时,我始终就没有回避过,我向他们表明了基本态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回复与采访有关的内容。我甚至表明,也可以在报社与对方进行交流。但令人遗憾的是,江岸区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自始至终态度蛮横,咄咄逼人,挥舞着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对记者进行威胁逼迫。
7、根据我目前对该新闻报道所涉事件的了解,其中涉及诸多内幕。譬如,办案方之一的关键人物CH某,因日前发生的“武大校长书记受贿案”被辗转牵出,遭到纪委双规,已交代出很多违法事实。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当前,有关方面诚惶诚恐,噤若寒蝉。在这种紧要关头打击和恐吓记者,到底是何意图呢?
五、一个记者的立场和态度。
实话实说,我并无殉道者的情怀,和所有新闻同仁一样,我是一个极其普通和温和的人,有家有口,孩子年幼,双亲均年过七旬,肩负着各种责任。我最高的理想是,在这个有长江和汉水缓缓交汇流淌的城市,过一份简单安定的生活,从不曾想过要去和某个强势部门对抗。
但是,作为一名从业12年的职业记者,我多少还是具备由这个职业经年滋养而生的最基本的素养和气质。当不公和威胁,硬是要扑面而来无可回避时,我也只能选择面对,即便是螳臂当车,即便是以卵击石,也在所不惜。
我在给《长江商报》社长赵亚平先生的一封信中,这样表明我的态度:“如果这种威胁和打击确实需要我面对,我也只能以一名记者应该坚守的风骨和立场,舍身取义,死而后已。”
那刻,当写下以上这些话语时,我内心充满了无可抑制的悲凉,为自己,为记者群体,也为自己所处的这个社会。
今夕何夕?江山如画,在共和国建国60周年之际,这种干预新闻打击记者的丑陋行径,竟然毫无顾忌地发生在九省通衢的华中重镇武汉,而且,它的气焰是如此嚣张,如此明目张胆。
易卜生说:“每个人对于他所处的社会都负有责任,那个社会的弊病,他也有一份。”
南方报业的程先生曾说:“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只要一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
我人微言轻,但我想说,即使我的力量再渺弱,我也要以自己的坚韧,来维护一名记者最起码的职业尊严。这不是对抗,也不是格外的敏感和自尊,它只是一种无奈之下的“非暴力不合作”抗争,更是一名职业调查记者必须坚持的立场。
最后,我还想向所有能看到这份“紧急呼吁”的人士,公开表达5点态度:
1、我在这次报道的整个采写过程中,严格恪守新闻报道纪律,清白干净,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我拒绝武汉江岸区检察院“非法传唤”的理由非常简单。人有人格,报有报格,记者的新闻报道权和媒体话语权,不能轻易遭受侵犯和践踏。面对非法传唤,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和记者,我完全可以拒绝,没有任何妥协和商量的余地!而且,对这种滥用公权的行为,身为职业记者,我决不可能去配合它.
3、我希望上级部门能组建一个不受地方干预的独立调查组,其成员应由最高检、律师、新闻记者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对此次“非法传唤”事件展开调查,包括调查记者在该新闻采访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面对公正透明的调查,我愿全力配合。
4、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必须收回非法传唤记者的“通知书”,并向《长江商报》社和当事记者公开道歉,消除已经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坦诚态度,和报社及记者正常沟通。
各位新闻同仁和朋友们,我决定站出来公开面对,绝非草率行事,而是深思熟虑后的结果。我从未料到,我会因为一篇正常新闻报道而遭到非法传唤。我更没能料到的是,当我遭遇“非法传唤”后,即便报社作为一级组织出面与之交涉,也不能奏效。在一退再退之后,已无路可退.因此,我只能将之置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
为防止遭受打击报复的“意外情况”发生,我已将自己的现况,悉数告之亲友、新闻界同仁、律师朋友及其它具有话语权能给予我帮助的组织和机构,他们会根据我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关注,这是一种无奈的“自卫”方式。
当发出这封公开信后,我将静坐家中,等候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我“采取下一步措施”。无论等待我的是逮捕令,还是强制带离,我都会明确告诉他们:你们这样做是违法办案;是侵犯媒体和记者的新闻报道权和公众知情权.
此致
敬礼
2009年10月13日
长江商报 姚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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