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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缘何半年破不了案?!
——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集宁区大队的追问
肇事司机开车将人撞死后现场逃逸,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也派员进行了调查,但半年时间过去了,此案仍没有侦破。在该案发生后的第137天,当地交警部门只是给死者亲属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肇事车辆逃逸。当死者亲属多次到承办此案的交警部门询问案件侦破的进展情况时,承办案件的交警怪怨死者亲属向市政法委反映了此事,让死者亲属再向市政法委告他们,然后他们就给破。死者亲属面对仍停放在太平房的死者遗体不禁要发问:如此执法岂能让百姓满意?!
命丧车轮下
2011年4月22日18时左右,从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来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打工的李所云,在集宁区泉山北街一家好再来肉食店购买熟食,在离开该熟食店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白色货车撞伤,后被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腹腔脏器受损而死亡。
受理此案的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集宁区大队,在事故发生后的第137天,给死者亲属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称:2011年4月22日19时50分许,集宁区泉山北街白灰山出租房居住的李所云,由泉山北街好再来肉食店出来,沿泉山北街由西向东回家途中,其本人及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被一辆白色货车碰撞,造成李所云受伤,经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车辆肇事后,肇事车辆当场逃逸。到目前为止,本起交通事故逃逸案的逃逸人和车辆均未查获。
然而,在这份十分草率的事故认定书中,竟多处出现错误,所述内容前后自相矛盾。
一是本起事故发生日为2011年4月22日21时51分许,而集宁区交警大队则于2011年4月12日就受理了此案。也就是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还没有发生,当地交警部门就已受理了此案,这确实是一件怪事,使人感到莫名其妙。
二是该认定书中称:“本起交通事故逃逸案的逃逸人和车辆均为查获。”既然认定书中已认定逃逸人和车辆均为查获,那为什么还让肇事者和肇事车辆逃逸了呢?!这份事故认定书岂不自相矛盾吗?!
本是一份十分严谨且具有法律效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竟然关键词句及时间出现了重大瑕疵,折射出交警部门的一种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由此不难看出,该起案件从发生到现在仍未侦破,令死者亲属对集宁区交警大队的执法态度及责任心产生了怀疑。
谁是肇事者
此起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发生后,集宁区交警大队在前期调查处理过程中虽也做了一些工作,但在死者亲属的眼里却不能够接受,对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持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追问之一:2011年6月4日,死者妹妹李变云在上班乘车途中,无意中在集宁区小榆树湾鑫源电器批发部门前发现了由举报人提供的肇事车辆蒙J21618号白色货车,随后到集宁区交警大队询问查没查这辆车。但承办此案的交警告知:因为没有证人、证词,没有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我们不敢查,除非上级领导批办了我们才敢查。因为一条有价值的线索瞬间就会消失,交警部门应在接到报案人所提供的破案线索后,立即就可以查实,并不需要有没有证人或事先写出书面材料后才可以查。假若必须写好书面材料后才能调查,岂不早已失去了破案的良机。况且,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只有写出书面材料才能前去调查,口头报案提供破案线索也是完全可以的。然而,在第13天之后,集宁区交警大队才根据报案人李变云所提供的线索,对蒙J21618号车及车主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疑情况和线索,无证据证明该车涉嫌交通肇事。
追问之二:举报人刘栓和所陈述的事实与交警部门的答复不一致。2011年5月29日中午两时左右,死者亲属李变云接到举报人刘栓和打来的一个电话,来电号码为15540433965。据刘栓和本人讲,他知道肇事车辆的车牌号,是一辆白色农用车,车牌号码为蒙J21618。当时,交警部门也传讯了举报人刘栓和。当死者亲属向交警部门询问传讯结果时,得到的答复是:举报人刘栓和想报复一下蒙J21618号车主赵飞,他俩因做买卖发生纠纷,旨在给赵飞制造点麻烦。然而,当时刘栓和所用手机号码是15540433965,而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手机却变成13015032084。据交警部门告知,报案所用手机15540433965系刘栓和儿子的手机。后经死者家属调查,刘栓和户口上仅有一个女儿,并没有儿子。据承办案件的交警讲,报案手机15540433965一直在刘栓和家里的抽屉里。后经死者亲属查实,该手机信号一直在集宁区桥西,而刘栓和的家却在桥东。刘栓和自称将这部手机一直放在家里,再也没有用过,也不接打任何陌生电话。但据死者亲属从联通公司调取出的通话清单显示,从2011年4月3日至2011年6月20日,该手机共拨打和接听电话46个。
追问之三:电子探头图像完全可以拓展和延伸予以追查。在死者亲属的强烈要求下,集宁区交警大队承办此案的交警让死者亲属看了当天的电子探头录像视频资料。由于当天正在下大雪,录像画面一片模糊无法看清。但是,镜头画面完全可以往前推移,很有必要查看一下案发前各道路出入口是否有一输白色货车通过?因为当时已确认了该肇事车辆系一辆白色货车,完全可以调取出该车运行通过的所有路径,然后逐一进行排查,足以查出该肇事车辆。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然而,承办此案的集宁区交警大队并没有这样做,认为没有必要去查。
追问之四:同一牌号车竟然有四辆套牌车。据举报人提供的涉嫌逃逸车车牌蒙J21618号货车,在集宁地区竟然有四辆同型号的机动车,车牌号码全部一样。据死者亲属从车管部门调出的车辆档案证实,车牌号码为蒙J21618号的车辆车主分别为:赵飞、马玉杰、孔庆明、弓胜利。系白色货车的有两辆,分别是赵飞、弓胜利。我国机动车实行的是一车一号,而在集宁地区却出现了同一车牌号码竟有四辆车的怪事,难怪发生事故后公安部门无法侦破。
追问之五:接到破案线索后不及时作为。2011年6月15日,死者亲属曾向交警部门举报:2011年4月23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死者亲属曾打电话告诉集宁区交警大队,有一辆车牌号为蒙JA7266的白色骄车4月22日晚上24点左右在死者家属区巷子口盯探死者家属。得到的答复是:今天是星期天,星期一再查吧。如此重大破案线索,正是由于交警未及时出警,至今仍未对该车辆予以查证。当报案人追问办案交警时,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没有权力查,不能因为查你的这个案子,丢了我们的工作,除非有公安局长的命令,我们才能给你查。
期待早破案
该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从发生至今已过去六个多月,死者父母均已年迈,且又都生活在农村,无经济能力处理后事,现死者李所云的遗体仍停放在医院太平间。该案能否尽快侦破?是大家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当事人在向集宁区交警大队催促尽快破案的同时,2011年6月16日,死者亲属曾向乌兰察布市政法委进行了反映,政法委依法专门给乌兰察布市交警支队下达了“来信督办单”,要求调查处理死者亲属所反映的问题。然而,当事人得到的答复仍是没有线索破不了案。当死者亲属再次找到集宁区大队办案交警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时,办案交警竟然发了火,让当事人去市政法委再送份材料后,他们就给查办,怪怨死者亲属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
但令人感到一丝欣慰的是,当事人偶从互联网上看到这样一则信息:“集宁区交警大队推出‘十项’便民服务措施”,由此更加坚定了当事人对侦破此案的信心和决心。当事人热切希望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集宁区大队尽快查破此案,早日将肇事逃逸人缉拿归案,给死者及死者亲属一个交待!
(死者父母:李天财、刘兰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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