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特约评论员 孙金栋
4月23日早上,福州台江万友义务消防队一辆价值百万元的消防水罐车缓缓从台江开往福州殡仪馆,消防车戴上了许多花圈。这个礼遇可是众多福州市民没有见过的,原来该消防车是消防队送别在火场上战斗52年的老队员张展雄老人的车辆,张展雄老人因为直肠癌医治无效于4月21日去世。 (4月24日海峡都市报)
作为张展雄老人的战友,对他生前功绩的缅怀,对他本人的深厚感情,似乎只有以消防车送葬,才能表达对老人的深切怀念,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在公众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似乎为此说三道四有些不近人情。
但是,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消防车是特种车辆,只能用于消防灭火以及经过批准的抢险救援,不能挪作它用。因为,水火不留情,扑灭火灾争分夺秒,挪作它用就会延误初起火灾扑救,小灾变成大灾,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台江万友义务消防队把消防车作为送葬车,明显违法了消防法。在任何时候,情都不能大于法。
再说,张展雄老人一生清正廉洁,因病逝世属于正常死亡,他的在天之灵不可能同意死后公车私用,更不会同意为自己违法使用专用消防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