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让信任与监督“双管齐下”
·严惩腐败,抵制黑恶势力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必须“下深水”
·荒唐!精准扶贫竟变成“精准扶亲”
·农村党支部如何在管理服务群众中教
·祛除“牛皮癣式挂牌”顽疾
·“四个坚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拓宽用人视野要善于培养年轻干部
点击TOP(10)  
·让信任与监督“双管齐下”
·严惩腐败,抵制黑恶势力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必须“下深水”
·荒唐!精准扶贫竟变成“精准扶亲”
·农村党支部如何在管理服务群众中教
·祛除“牛皮癣式挂牌”顽疾
·“四个坚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拓宽用人视野要善于培养年轻干部
·不要把“苦劳”当作推卸责任的挡箭
·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解决问题
图片文章  

“电视认罪”与“依

武威火书记,“火”

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

陈一丹:企业经营的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杂谈 >> 论坛 >> 正文
离婚纠纷中一方或他人索要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应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柳光洪 点击数:11387 更新时间:2006/5/2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离婚纠纷中一方或他人索要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应如何处理〗的最新评论: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子女由另一方或一方父母抚养的很常见。这样,在离婚纠纷中,常有抚养子女一方以对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为由索要过去抚养子女的费用,或以抚养子女而对外欠债为由要求对方承担共同债务。有些代为夫妻双方抚养子女的其他人(如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向夫妻双方或一方索要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意见不一。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向在外打工的一方索要(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的,对这种请求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主要理由是:(一)因为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夫妻双方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个义务,一方由于特殊原因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无力尽抚养义务,则由另一方独自承担这个义务。(二)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是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子女在一方的抚养下已经过去期间的抚养费用,另一方没有再实际支付的必要。(三)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关于涉台婚姻纠纷抚养子女问题的类似规定应当可以借鉴。因此,一方已经尽了全部抚养义务的,不能向对方主张追索抚养费。

      二、如果抚养子女一方主张因此而对外产生债务,要求对方承担共同,如果确有证据加以证明的,法院应当作为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没有抚养义务的人,代为夫妻双方抚养子女,向夫妻双方或一方索要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的,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应当由该实际抚养人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另案起诉解决。实体上,如果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委托该没有抚养义务的人代为抚养而产生的子女抚养费用,属于合同之债,如果没有明确委托抚养的,可以按照无因管理来处理。     (重庆綦江法院 柳光洪)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