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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两大途径,为保证法院裁判的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内容,较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仲裁法》第28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也可申请财产保全,但对仲裁前的财产保全未作任何规定,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存在重大立法疏漏。为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其第一款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既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作者:代贞奎
工作单位: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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