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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以陆良8·26事件为起点,探索建立“以群众诉求为中心”的处突新机制。群众提出的7项诉求,已有6项获得圆满解决。(9月3日新华网)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但如何真正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理中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云南的新鲜探索和实践具有借鉴作用。
8月26日,云南省陆良县活水乡石槽河煤矿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村民群众发生冲突, 8位村民、3名煤矿企业员工和7位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在冲突中受伤住院,11辆警车被砸。
在处理这起突发群体性事件中,云南省摒弃习惯性地把追查“聚众闹事”原因和责任、深挖“幕后指使者”当作工作重心的传统做法,而是把摸准、摸全群众诉求摆到首要位置。这就体现了领袖人物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
突发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矛盾长期积累,得不到及时解决,群众无奈之下的选择。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本来应主动地去为他们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是因为矛盾初起阶段,只是苗头纠纷、个别磨擦,并没有形成群体性公开激化;可能是矛盾形成阶段,群众不断上访,并没有引起领导足够重视;可以是矛盾激化阶段,出于维护某种既得利益,而处置方法不当,致使人民内部矛盾恶性转化。每起突发群体性矛盾,都能从政府正视不够、回应不快、处置不当中找到自身的原因。
因此,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伴随着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发生、发展、激化的全过程。以群众诉求为中心,最佳选择是把矛盾化解在初起阶段,从苗头纠纷、个别磨擦中预见到矛盾的普遍性,预见矛盾激化的可能性,主动靠上去做工作,采取措施把群众诉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矛盾发展到群众密集、集体上访、聚众对抗,政府已经失去了工作主动权,但群情激愤、官民对抗下仍然需要冷静处置。要正确估计,群体性事件反映出来的绝大多数问题是合情合理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绝大多数群众并不希望出现恶性冲突。云南遇事不惊,在恶性冲突面前仍然冷静对待,化变动为主动,该解决的诉求妥善解决,该坚持的原则明确答复,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群众诉求的合理性,并不是天然合理的;政府维权的政策性,并不是无原则的。政府重视群体性事件的依法处置,又不助长遇事就采取过激的方法。人民群众和政府部门都应该认识到,只有持续稳定的政治局面,才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 (孙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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