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撰稿 孙金栋
近日来,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等省级高官被免职,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既支持中央严惩腐败的举措,又关注其为何被免职的理由。笔者以为,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党内序列的高级干部免职,也应该向全党、全国人民公布其理由。
但是,人们看到的免职理由都是相同的一句话:“涉嫌严重违纪”。这条理由的内涵是无比准确、无比正确的,但它的外延就变成无穷大了。如果,照此下去,凡党内序列的高官落马都是这一条颠扑不破的免职理由,那等于既说了免职理由,又什么也没有说。都是先进就没有先进,都是落后就没有落后。中纪委、中组部也用不再去烦心了,凡是被免职高官头上的理由全是克隆出来了。
其实,作为党内序列“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的高级干部,其理由也是能够再具体一些的。比如,“违反政治纪律”,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不保持一致,拉山头,搞宗派,进行非组织活动;“生活腐化堕落”,包养情妇、二奶,嫖娼,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严重渎职行为”,不履行职责,因为不作为危害人民生命财产;“违反经济纪律”,利用职权受贿,买官卖官,借大操大办收取巨额财礼;“涉嫌刑事犯罪”,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财务纪律”,公款大吃大喝,公款出国旅游,挪用公款谋私,乱支公款造成巨额损失。
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因此,在“涉嫌严重违纪”这个定性前提下,似乎还可以再把免职理由说得准确一些。相对具体,就可以让公众从区别中分辨出某个高级干部被免职的真正理由。否则,千人一律的免职理由,就失去了公布理由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