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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案是看似“公允”的司法解释惹的祸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孙金栋 点击数:1880 更新时间:2009/5/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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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强奸幼女案是看似“公允”的司法解释惹的祸〗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撰稿人 孙金栋

      强奸幼女案屡屡爆发,大有一发而不可收的势头。丽水群体性强奸幼女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反思,深究其原因,有的说学校“缺失羞耻教育”,有的说家长“疏予家庭教育”,有的说“祸在金钱诱惑”。但笔者认为,终极原因,是她们“缺少法律保护”。

       对强奸幼女案的认定,始于2003年的权威性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这里,给发泄兽性强暴幼女的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连续加了四套“保险”:一是“确实不知女方年龄”,二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三是“未造成严重后果”,四是“情节显著轻微”。这是何等的公允啊?

       这简直是世界级别的大笑话:凡是强暴幼女案件,你见过“请问你的芳龄”这样文明的吗?难道有为了核实女方年龄而让其掏身份证、户口簿的吗?有几个色狼不是如饿狼扑食?再说,即使强奸前已知幼女年龄,在案件审理时他难道不能推说不知?

       “双方自愿”之说,更是荒唐透顶!对实施强暴的男性来说,是主动、故意犯罪行为,故意那有不自愿的?对没有辨别能力的幼女来说,所谓的自愿,是并非有行为能力的“自愿”。可能是利用金钱的诱惑所致,可能是利用幼女萌发的性好奇所致,可能是心怀叵测的人设下的陷阱所致。在男性性侵害中都不能作为强暴幼女者免罪的理由。

       “未造成严重后果”更站不住脚了,对幼女的性侵害,不仅严重摧残其尚未发育成熟的幼小身体,有的还染上难以治愈的性病,而且摧残了幼女纯洁的心灵,可能影响到她们的学业和人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一起被强奸幼女案,都留下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情节显著轻微”,难道说非要强暴时都施以暴力、打得头破血流不成?难道都要公开喊“我要强奸幼女啦”才算情节严重?在公开娱乐场所公然奸幼,采取引诱的手段搞传销式的奸幼,不顾人民公仆声誉、不保护祖国花朵的身心健康,大肆、成批、连续对幼女实施性侵害,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必要去谈什么“情节显著轻微”?

       可以说,最需要反思的是权威性的强奸幼女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对强暴者的客观纵容,是司法解释使幼女们失去了法律保护。这种看似“公允”的司法解释,是对众多受害的幼女们的不公允,是在法律上公开庇护强奸幼女的违法犯罪分子。

       笔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重新审议现有司法解释,法律应该严厉到,凡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接触的行为,均视为犯罪,并以强奸幼女论处,从严从重处罚。否则,发生强奸幼女案的势头不可能得到遏制,祖国的下一代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众多被害者的父母没有丝毫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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