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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撰稿人 孙金栋
人们不会忘记,黑龙江环保部门曾把违法排污企业列为“保密资料”,拒绝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在这里,保密法成了违法排污企业的“护身符”。
昨日,笔者又从央视《新闻会客厅》中获悉,由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洪教授组织的一次各地财政透明度调查结果:全国有30个省份不及格,唯一福建省及格仅62.7分。(4月24日央视网)
为何出现如此令人失望的结果?蒋教授得到的解释是,这些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也就是说属于保密范围。在这里,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打架。
到底是保密法本身的问题,还是政府有关部门假借保密法封锁锁信息,恐怕两者兼而有之。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保密法,时过20年了,多少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主要是,定密门槛过低,涉密项目过宽。据调查,在现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有20%左右属于国家秘密,其中,大量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定为国家秘密。
网民们已经领教过了,网络披露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按摩等腐败现象,在政府财政的票据可能都涉及国家秘密。如果,不是因为偶然性原因揭露出来,财政信息是不可能见阳光的。蒋洪教授称,等“阳光财政”,头发都等白了!因为,政府信息公开,遇到国家保密法这个门槛。无形中,保密法就成了某些腐败现象的“避风港”。
从改革角度看,改革就需要改变不合理的现状。在定密范围上,保密法必须作出符合市场经济实际的修订。保密法保护的核心机密,应该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机密。应提高国家秘密的门槛,不能把国家秘密搞得遍地都是。定密范围,应该有利于公众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有利于社会对公务员个人财产监督,有利于遏制社会腐败现象。公众知情权是宪法性权利,政府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是侵害公民知情权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保密法要在更大范围让公众享有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较好地维护了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国家保密法应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对接,不应该再出现法律打架现象。
国家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一致,确保“阳光行政”,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可以有效地清除贪官污吏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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