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撰稿人 孙金栋
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4月21日新华网)
任命案中说明原因。同样,免职程序也要有免职的原因说明,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任免案。议事程序就是在这样细微的字里行间中发生着重大变化。
但是,公众最为关注、也最为争议的是“免后之任”,更要公开说明原因。领导干部初任和升任,现在各级政府的程序越来越公开,人事行政越来越开明,利用网络、视频媒体公开选拔过程,民主渠道选干部,使公众对任用者加深了了解。干部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甚至违反了法律,一级组织依规依法及时免职,并通过媒体公布于众,公众也能够及时了解干部变动情况。
问题在于,被免职的干部重新走上领导岗位,总是静悄悄。按道理,对犯了错误的干部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犯了错误改了就是好同志。特别是犯了一般错误,人们也不赞成把他们一棍子打死。“免后之任”,只要理由正当,岗位适合,就应该光明正大地走马上任。犯了错误的干部,尤其是民愤较大的干部下台,总是敲锣打鼓,搞得轰轰烈烈,好象不这样就无法向公众交待。“免后之任”反而变成神神秘秘,人们越是怀疑其中有鬼。只有在一定范围,讲明重任的理由,必要时接受公众质询,消除公众疑虑,再行公布上任,就显得顺理成章。
总之,光明正大的“免后之任”,要有光明正大的理由,才能求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否则,“暗箱操作”就会引起质疑声声,对“免后之任”的干部心理无疑带来压力,也不利于他们放下包袱,开动机器,“而今迈步从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