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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振林有资格建议废除死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孙金栋 点击数:1897 更新时间:2009/4/22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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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熊振林有资格建议废除死刑〗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撰稿人 孙金栋
       死刑犯熊振林临刑前,对我国刑罚制度提出建议:“从和谐社会角度考虑,国家应废除死刑”。为此,有舒圣祥的时评提出:死刑犯没资格建议废除死刑吗?他的文章含义,是赞同死刑犯有资格建议废除死刑的。(4月20日红网)

       有文章批驳舒圣祥,其主要难点是,熊振林已被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只有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才有资格对我国刑罚制度提出建议。其实,这是对政治权利的误解。政治权利的核心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享有政治权利的服刑犯,他们仍然可以对党的改造政策提建议,可以监督和检举狱政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自学取得合法文凭。事实就是如此,并没有剥夺熊振林的话语权和建议权。他仍然可以举报,他仍然可以建议,谁也没有去堵他的嘴巴。他的建议权和任何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一样,你可以提出建议,但你提出的建议是否被采纳又是另一回事。

       其实,熊振林提出“国家应废除死刑”,并不是为自己。因为,即使国家立法废除死刑,也还需要经过立法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段时间,绝对救不了熊振林的命。他“从和谐社会角度考虑”,出发点并没有错。但从他的口中说出来,多少有点滑天下之大稽。他以杀人狂的心理,伤心病狂地剥夺了那么多无辜的生命,他死有余辜。但不代表他不可以对自己的罪恶认罪悔罪,不代表他不能从自身心理中悟出死刑的绝望。

       就我国实行的死刑刑罚制度,比旧社会残忍的砍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对死刑犯实行缓期执行制度,留住了一些人的生命,体现了人性化的刑罚制度。“杀人偿命”的原则,本质上是以暴制暴。从法律角度,是以正文之暴制服非正义之暴。犹如战争一样,以正义的战争,消灭非正义的战争。但是,执行死刑毕竟要剥夺生命,发动战争毕竟要杀害生命。假如,废除死刑之后,以一种超过人的生命极限的长刑,让他们在终生监禁中悔悟,让新的刑罚制度去感召社会上藏有杀机的人们放弃杀机。

       史无前例的年代,我国领袖人物曾经说过:我国不废除死刑。这是他在特定的阶级斗争年代提出的,多少带有阶级斗争的痕迹。现在,我们提倡建设和谐社会,建议有关专家学者和立法部门,对“我国不废除死刑”作出新的认识,对“废除死刑”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适时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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