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让信任与监督“双管齐下”
·严惩腐败,抵制黑恶势力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必须“下深水”
·荒唐!精准扶贫竟变成“精准扶亲”
·农村党支部如何在管理服务群众中教
·祛除“牛皮癣式挂牌”顽疾
·“四个坚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拓宽用人视野要善于培养年轻干部
点击TOP(10)  
·让信任与监督“双管齐下”
·严惩腐败,抵制黑恶势力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必须“下深水”
·荒唐!精准扶贫竟变成“精准扶亲”
·农村党支部如何在管理服务群众中教
·祛除“牛皮癣式挂牌”顽疾
·“四个坚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拓宽用人视野要善于培养年轻干部
·不要把“苦劳”当作推卸责任的挡箭
·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解决问题
图片文章  

“电视认罪”与“依

武威火书记,“火”

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

陈一丹:企业经营的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杂谈 >> 论坛 >> 正文
展江:对伪专家广告该依法惩罚了
文章来源:新京报 法讯网作者:展江 点击数:11268 更新时间:2009/2/6 文章录入:阳小青    责任编辑:维权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展江:对伪专家广告该依法惩罚了〗的最新评论:



    展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教授

      宣传某糖尿病药品医学专家“孙仕友”、推销纪念钞的钱币专家“孙云”、某理疗广告中的北大客座教授“张国行”、北京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吕青”……这些电视广告中的专家虽然身份和姓名截然不同,但实际上是同一个人。近日,一则名为《电视广告中出现的相貌一样名字不一样的一群骗子》的曝光帖走红于各大论坛,最少的“专家”也有过两次“变脸”。(2月4日《新京报》)

      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随着问题的暴露而彰显。接下来,公众期待的自然是如何处罚了。令笔者担心的是,尽管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制建设成绩不小,“依法治理”已成为常见口号,然而对于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有关行为的处置并不经常依据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正式法律,而是打着“依法”的旗号以“……的规定”、“……暂行办法”之类行政部门性规章加以惩治,在适用法律方面往往是空置的,这与依法治国的本意相去甚远。当然这也凸显了为传媒专门立法的重要性。

      不过这次是一个例外。中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专门针对发布广告的媒体法律,但早在1994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就已经对虚假广告的相关责任方进行了规定。《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广告主、伪专家和相关媒体的民事责任是非常清楚的。

      笔者推算,由于“伪专家”虚假广告情节严重,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是可能的;而由于播出时间长,播出媒体多,某个伪专家代言的数则广告费总数的五倍可能高达数千万元,加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那一定是一个大数目。除了广告经营者之外,荧屏上的代言者也应是主要处罚对象,伪专家如果被处罚,可能要“大出血”数百万元。而一旦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控以诈骗罪将是可能的。

      当然,认定诈骗数额将是相对困难的,因为要对有关企业的销售业务中将通过伪专家广告实现的销售和其他销售逐笔加以甄别。为了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广告法》,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不是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理应承担上述举证责任,并移送检察机关,由后者提起公诉。

      但是,这么一部难得适用于媒体领域的法律近年来却往往被束之高阁。在本文开头所引的记者的报道中,被提及的是下列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禁止和取缔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的通知》。在笔者看来,现在是改变那种“架空”法律、还法律以威严的时候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