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 特约撰稿人 张仕
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之“网”越织密,越织越牢,越收越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喝开水身体好、少管闲事威信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已成为当下不少领导干部混迹官场的“要诀”,靠着“明哲保身”的中庸哲学,在官场中屡试不爽,混得好不自在。
“既明且哲,以保其身,夙夜匪解,以事一人。”本是尹吉甫赞美仲山甫优秀的品德和才能的。
然而,任何事情总是过犹不及,因为过度崇尚“明哲保身”,一些领导干部该说的话不愿说,该干的事不敢干,胆小怕事、唯唯诺诺、慵懒散漫,在问题面前不吭声,既不愿谈论自己的意见主张,更不愿对别人展开必要的批评,一味听之任之,处处善哉善哉,热衷于搞中庸、“和稀泥”,形成了“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局面。
这样“明哲保身”的干部表面上宽厚诚实、与世无争,而事实上却是不分是非,不讲纪律,不求实干的典型。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缘于一个“怕”字:批评上级怕影响选拔提升,批评同事怕伤了和气感情,批评下级怕丢了选票疏远关系。
殊不知,如果我们各级党员干部都信奉“明哲保身”的原则,安于这般“气定神闲”的日子,没有敢闯敢试的气概,保有虚与委蛇的心态,就注定会败坏社会风气、异化官场生态,贻误事业发展。
与“贪污”、“盲目决策”相比,官员的“明哲保身”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正借此,一批批束手不前、“无为而治”的庸官们被“冒尖”的贪官盖过了“风头”,得以在任上苟免。也正因此,“明哲保身”的负外部性也就更大。
明哲保身,严而不为,廉而不勤同样是腐败。官场“明哲保身”的存在,其实就是一种“为官不为”。但如果在极端个人利益的驱使之下,可能衍生出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譬如腐败。有时候,所谓的“明哲保身”形象不过是某些狡猾的腐败分子的伪装,“明哲保身”的表象下隐藏着无法见人的勾当,绝不能以“法不责众”和“维护干部队伍稳定”为借口听之任之。否则,任由“明哲保身”风生水起,很容易形成“腐败堡垒”和崩塌式腐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条例》对这些行为实施问责再次说明,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对于“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庸为”,《公务员法》也有相关的惩戒条例。
可见,骄横跋扈、胡乱作为的官员要不得,尸位素餐、随波逐流、退居一隅、“明哲保身”者同样要不得。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对党员干部而言,就应当任其职、尽其责,在其位、谋其政,在是非面前,旗帜鲜明、原则至上;在难题面前,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动真碰硬。
“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对领导干部而言,应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摒弃“明哲保身”和“老好人”思想,以牺牲名利和勇于担当的精神换来百姓福祉与发展的“新天”,正当其时,何乐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