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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十年,中国政治改革的顺序是先法治后民主、先分权监督后代议选举。实行“法治社会主义”,迎接“新改革开放”时代;实行可控民主,大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修改宪法,设立总统制,由全国人大选举总统。
一、中国政治改革顺序。
中国政治改革应当遵循“实现正义,保持稳定,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先法治后民主,兼顾理想与现实、目标与手段”的原则,在“法治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有序推进。
所谓“先易后难,先法治后民主”,也就是在实现正义、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行渐进的政治改革,确立宪法权威,开展违宪审查;依照党主立法、党主监督、党政分开、分权制衡的原则,实现机构之间、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实行可控民主,完善人大制度和党代会制度,发挥人大和党代会的关键作用,政府必须向人大、党委必须向党代会负责,完善罢免问责程序;开展舆论监督,尊重民意,完善公推公选制度;确立人民代表、党代表竞争直选制度,实行代议民主,由全国人大选举总统、全国党代会选举总书记,各级人大、党代会选举产生行政首长和党的书记。
所谓“兼顾理想与现实、目标与手段”,就是要调和、包容、容纳一对矛盾、两个方面:理想与现实——理想是民主法治,现实是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目标与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民主法治是目标,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渐进达到民主法治目标的手段,当然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也可以被看作目标。还要兼顾、包容右与左——民主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是右,社会主义是左;兼顾普世价值与中国国情——民主法治是普世价值,中国国情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进一步说,还必须兼顾当代潮流与路径依赖——民主法治是当代潮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目前的路径依赖;兼顾长期目标与目前的道路——民主法治是长期的目标,目前的道路是社会主义。
只有实行“法治社会主义”,才能符合“实现正义,保持稳定,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先法治后民主,兼顾理想与现实、目标与手段”的改革原则。法治社会主义蕴含着法治优先于民主、法治优先于自由、分权制衡优先于直接选举的内涵,法治社会主义更加可能为全社会所接纳、为担心民主可能导致社会动乱的人士所接受。
二、实行“社会主义新政”,迎接“新改革开放”时代。
实行“社会主义新政”,新政的第一条就是实行法治社会主义。
只有法治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对于中国,民主社会主义不如法治社会主义好。民主社会主义源于西方,在北欧等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中国之大、国情之复杂不同于北欧,不适合强调民主、先搞民主,而应当强调法治,先搞法治(尽管也搞“可控民主”)。也就是说,法治社会主义蕴涵了“法治优先于民主”、“建设法治国家优先于建设民主国家”的内容。
法治就是宪法法律的统治,即保证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为此必须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设立宪法法院;同时,法治就是限制政府,制约行政和司法权力,实现公权力的分权与制衡,建立“有限政府”,保护公民权利。
所谓法治社会主义就是既尊重宪法法律的至高地位又保障政府应有的权威性、既致力于建立有限政府与法治国家、捍卫公民权利又强调建立有效政府、避免(过度)民主主义民粹主义的社会制度。
法治社会主义源于对“右”(法治民主)与“左”(社会主义)、效率与公平、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融合的思考。法治社会主义既以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为师,同时也反对全盘西化的自由主义和暴力专制的社会主义,它是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未来的中国,“法治”与“公平”(“社会主义”)是两大旗帜。谁高举了这两大旗帜,谁就能赢得中国,就能引领中国的现代化;谁丢弃了这两大旗帜,谁就是在把中国引向沉沦和灾难。
只有法治社会主义,兼顾法治民主与社会稳定、制度化分权与中央权威、普世价值与中国特色,才能真正地帮助中华民族走出富强、走向新生。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新政”已经刻不容缓,中国共产党将由此开创“新改革开放”时代。“新改革开放”时代就是改革开放进入新纪元、实行法治社会主义的令人耳目一新、社会焕然一新的崭新时期。
三、大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党代会制度,实行总统制。
法治社会主义的实现方式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关键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常务委员会具有“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权力。此两条实际上确定了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的职能。为贯彻宪法精神、落实宪法权力,全国人大应尽快成立违宪审查委员会(或者成立宪法法院)。该委员会由著名政治家、法学家组成,通过民主投票初步决定某一文件、法规是否违宪,如果认定违宪成立,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后的决定。
法治社会主义实行可控民主。修改选举法,完善选举程序,让人民代表通过竞选产生、使之代表民意,同时为了保证民主的有序性,可以规定:只能在政府指定的会议厅、礼堂、教室、电视、广播等场所和媒体上发表竞选演说,不得从事街头政治行为。人大代表的数量应当精简,人大代表一旦当选、履职,应暂停原来的职业,但保留公职,发放人大代表薪酬,使人大代表专职化。这样做,才能保证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了解民情、传达民意、做好调研、监督等工作。
各级政务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政务官包括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市、县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人;建议修改宪法,国家实行总统制,总统是中国最高行政领导人、军队统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公开的程序选举产生;按照“党主立法、党主监督”的原则,党的总书记领导制定或修改宪法,负责监督宪法和法律(或党章)的实施;各级党委书记(国家政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市、县及央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委书记)由同级党代会选出,党的总书记由全国党代会依照法定公开的程序选举产生;实行透明政治,除依法并且在律师的要求下召开闭门会议的除外,一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政会议、党委会议,公民(或党员)皆有权旁听;实行经济民主,企业的监事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中依法应有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职工代表,企业主管工资福利的副厂长、副经理应由工会派出;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组织工会,工会负责人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工会的首要职责是维护职工的权益,并且可代表全体职工与政府、集体或资方就工资总额进行谈判;农村应组织农会,农会负责人由农会会员选举产生,农会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农民的权益;政府扶持民间组织的发展,但民间组织不得进行非经法律允许的游行示威、户外演讲等街头政治行为,不得破坏社会稳定。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制度能够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特点,保证了人大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构。但是,如何在权力高度集中的人大内部实行分权制衡,特别是如何监督政府、司法机关,以及谁来监督人大,还需要作出制度上的安排。一要发挥第四权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二要体现选民的选择,三要支持公民行使宪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罢免权。对罢免官员的条款进行具体的立法,出台细则。
中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也就是说,人大具有监督财政支出、财政预算决算的职能。中国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将之落到实处,在各级人大中尽快成立会计局或审计局,由专业人士和专职的高素质的人大代表们掌管“钱袋子”,人大财经委员会不得由政府官员转任。各级政府必须列出详细的财政预算清单,没有人大的批准,政府和各部门不得乱花一分钱。
法治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可控民主。可控民主强调民主过程的透明、有序、程序性、可控性,注重过程的可控和结果的部分可控。提倡室内民主(通过电视、礼堂、教室等发表竞选演说)、协商民主(鼓励不同党派不同利益集团的平等协商,充分发挥政协的作用)、法治民主(而不是“文革”式的无法无天的民主)、间接民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民主),反对街头政治;改革政协制度,吸纳不同意见人士,鼓励政治协商。可控民主强调代议制度的重要性,公民只选举产生各级权力机构(代议机构),然后由权力机构(代议机构) 通过选举及协商产生行政官员,不搞全民直选行政官员及国家最高领导人。
只有可控民主,政治有序,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不分裂,中国才能不混乱;只有可控民主,才能保证中国这样一个特大型国家的领导人的必要的尊严和威信;只有可控民主,才能避免民族主义、民粹主义(过度民主)的泛滥。如果民主不可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压抑得太久的民族,必然是非理性的爆发,必然是打砸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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