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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特约撰稿人 龙继辉
7月13日晚间,贵州茅台发布公告称,公司将新增5位副总经理,至此其副总经理人数达到创纪录的11位,遥遥领先同行企业。(7月20日《长江商报》)
这次贵州茅台大规模增设副总,有点像贵州茅台的系列产品“飞天茅台”一样一飞冲天,呈现出让人难于置信的副总“飞天”怪现象。
其实,副总人数创纪录领先同行并不可怕,毕竟全国总有一家企业副总人数会“登泰山而小天下”。但是,可怕的是贵州茅台这次副总人数“勇冠三军”,是在一系列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取得的“成绩”。虽然董事会临时扩大副总的行为有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保驾护航”,由董事会决定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内“公司设副总经理四至六名”修改为“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不过,这个董事会决议的违法违规性还是较为清晰可见的。
首先,董事会无权修改公司章程,这是这次贵州茅台增选副总的最大“硬伤”,也是被网友广泛诟病的主要原因之所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公司章程……”,所以,这次贵州茅台公司由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明显是董事会的滥用权力行为,是董事会越权履行了股东会职权的乱作为,因而是无效的决策行为。
其次,贵州茅台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明显不具体、不适当。贵州茅台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内“公司设副总经理四至六名”修改为“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这样一修改,仿佛对副总的人数规定得“天衣无缝”,进可攻,退可守,其实这正触犯了《公司法》的大忌。“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的规定,太过原则,太过模糊,在全国恐怕都是独一无二的“奇葩”创举吧?试问,既然“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那么,可以设13亿个副总经理吗?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副总经理的人数上限,但作为明确具体规定公司发展“路线图”的《公司章程》,副总经理设立的个数必须具有具体性、可操作性。
这次贵州茅台大规模增设副总,与全国精简机构和国企高管减薪的时代背景是背道而驰的。大规模增设副总,无疑会加重贵州茅台负重前行的巨大压力,甚至出现举步维艰的发展局面都绝不是没有可能。一是随着反“四风”的持续发力,作为高档白酒独领风骚的贵州茅台正面临四面楚歌的发展困境,精简副总才不失为治愈的一剂“灵丹妙药”。至少大规模增设副总,不是对症下药的应有之义。二是国家经济下行压力的负面影响,对贵州茅台发展已然大大不利,再大规模增设副总,无疑会让贵州茅台的发展雪山加霜。三是增加了巨大的成本支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贵州茅台副总经理“扩军”一倍,贵州茅台高管人员年薪更可能高达2107万元,股东权益受损是必然的。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针对这一违法违规现象,必须严肃整改,以儆效尤。一是国资委要加强监管,主动作为,让这一闹剧早早“下课”,不让国有资产白白受损。由于贵州茅台有国有股的存在,因此,国资委必须确保国有股保值增值。二是贵州茅台股东会应主动行使纠错权。改变董事会的错误决策,让贵州茅台严格在《公司法》的规范约束下依法经营,提质增效,让“飞天”茅台沿着法制经济的正确轨道上阔步前进,直上“九天揽月”,谱写贵州茅台新的“凤凰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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