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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解聘权,公众有知情权
文章来源:华商报 法讯网作者:刘长锋 点击数:1974 更新时间:2008/1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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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校有解聘权,公众有知情权〗的最新评论:

      老师不称职,或者违反纪律,不再适宜担任教师职务,学校完全有权力对其进行解聘处理,这是高校摆脱行政干预,独立办学精神的基本体现之一。但尊重高校独立之精神,并不意味着纵容个人权力的无规范与无约束,也就是说,学校解聘老师不能一言堂,也更不能无视学生乃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湖北民族学院一些学生近日反映,该校代课老师郭广林因在博客中撰文批评学校70周年校庆,遭校方解聘。此事在网络也引起热议,而校方工作人员或称不知情或者干脆拒绝采访。(11月7日《楚天都市报》)

      根据媒体披露的消息和学生反映,郭老师之所以被莫名解聘,显然与其在网上撰文非议该校70周年校庆有关。如果郭老师确实存在其他违纪行为或者不适合继续教学工作,那么校方的解聘必是合情合理的事情,必然会有个理直气壮的解聘说法,也自然不会对解聘的事情一问三不知甚或干脆闭口不提。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郭老师尚未到达退休年龄,而无论是学生反映,还是校方的说法,也未证明郭老师有别的原因不适合继续教学工作。也就是说,学校方本身也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聘理由。根据郭老师对媒体的披露,校方对其的解聘也没有任何手续,仅仅是一个电话:“你不用来上课了”,并未给出任何合理的说法和理由。据学生的普遍猜测,郭老师被莫名解聘,显然与其在网上掀起波澜的校庆博文不无关系。

      学校有权做出对老师的解聘处理决定,但却不能忽视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尤其是在当下因为校庆事件,舆论普遍对校方不利的这样一个背景下,校方的做法非但显得可疑,而且相当霸道。没有正当合理的解释,校方仓促解聘郭老师,非但对郭老师不公,而且显然也是对学生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无理侵犯。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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