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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冷文芳、余定北)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酒后滋事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郑碧清、戴子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1月10日凌晨,喝多了酒的郑碧清来到武宁县城华宁夜宵店买夜宵,被手上端了一盘炒粉的潘某不小心碰了一下,郑碧清勃然大怒,骂了一声,拿菜刀在砧板上砍了一下,并随即打电话叫来当晚一同喝酒的戴子明、刘章成等人教训潘某及其同伴向某某、段某某。戴子明等人上前把桌子一掀,拿店里的木凳对着潘某三人大打出手,郑碧清也上前殴打三人,致潘某三人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郑碧清、戴子明二人各有期徒刑三年,二人不服,以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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