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行为被疑涉嫌欺诈
“唯品会的解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传炉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证据角度看,因为商家的发货单和商品外包装信息已足以证明,商家发出商品时主观上就认定本次活动为18分吊坠活动,唯品会的解释更可能是推辞,18分吊坠更能反映本次特卖会活动‘特’字的本义。”
在朱传炉看来,宣传、发货单及商品外标签均为18分吊坠,但实际商品却是5分吊坠,不能简单以失误来解释,更应该以欺诈消费者来认定。
中国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指出,无论是以修订前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还是依据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此事中经营者的行为均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葛友山认为,商家应当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并根据具体情节,可能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至于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葛友山则表示,根据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朱传炉也认为,平台如果能够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一般可以免责,但是平台的责任不仅仅于此——平台提供服务的时候,还有安全保障、信息保密、赔偿机制、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明确、协助出证、支付安全等义务。
朱传炉进一步解释:“如果任何一环有过错,平台要完全免责都是困难的,一句‘发错货’不能成为平台免责的金牌。如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信息,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商家欺诈消费者,也没有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仍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甚至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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