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三: 企业红包若造假可否维权
胡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用户对于互联网企业所发红包真实性的质疑,实际上暗含着另一个更大的法律焦点:如果相关企业在红包活动中存在造假情况,有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胡钢介绍,互联网企业在春节期间密集开展的红包活动,其本质是有奖销售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互联网企业向不特定的用户发送红包,普通用户看似不用额外付出什么就可以通过抢红包来获得现金和相应优惠,但实际上,其中有一个潜在要求是,用户必须下载、安装该企业发红包所依托的客户端软件。这样看来,抢红包就像企业设置的抽奖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来宣传、推广其软件,从而增加用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有奖销售模式。”胡钢说。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各家互联网企业的最大金额红包为4999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规定,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胡钢表示,有奖销售是一种正常的营销策略,只要企业推出的产品和服务是真实、有效的,开展有奖销售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是一种正当的商业行为,无可厚非:“但如果在此次红包活动中,企业发出的红包在事实上存在虚假成分、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则与现实中开展有奖销售一样,有可能存在构成消费欺诈、侵犯消费者权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风险。”
胡钢认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进行传统的抽奖也好、利用红包形式也罢,最大的原则在于保障公平、公正、公开,任何参与者在遵守抽奖规则的情况下拥有平等参与的机会与权利:“否则,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联手各地的通信管理局对存在欺诈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消费者也可就存在的欺诈情况,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这就意味着,如果某家企业在发送红包的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所有参与抢红包活动的用户,都有权获得至少500元的赔偿。考虑到数量庞大的用户在春节期间参与了抢红包活动,这个惩罚金额将会十分巨大。”胡钢表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