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期间县政府两次发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此案执行停滞不前,申请执行人东美公司多次向漯河市委政法委等部门投诉,漯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杰作出批示,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办理此案。 就在东美公司朱志兴等人苦等案件的最终执行结果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14年3月20日,临颍县政府发出“红头文件”,即前文所述“临政土(2014)17号”文件,决定收回东美公司位于临颍县颍青路西段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废止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东美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美公司提出,1996年临颍县土地房产管理局给其颁发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权限为划拨,用途是工业用地,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期限是50年,被告在原告土地使用期限未到法定年限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该土地上建有3600余平方米厂房,有六本房产证,登记的产别为港澳台投资,被告把土地使用权收回,原告的房产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原告因租赁合同与漯汇公司发生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原告的企业至今没有收回,法院正在强制执行当中,被告在此时收回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将无从发展。 临颍县政府答辩称,根据东美公司与县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东美公司的经营期限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均为15年,本协议在2009年已经到期,随后东美公司与县政府从未协商延续,因此,东美公司不再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4年8月1日,漯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临颍县政府作出“临政土(2014)17号”文件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注销的土地使用权涉及东美公司的重大利益,其在作出收回决定前应充分听取东美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但其并未告知东美公司该项权利,也未听取东美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判决临颍县政府2014年3月20日作出“临政土(2014)17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据记者了解,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临颍县政府自己撤销了这个决定,“临政土(2014)17号”文件废止。 但随后,8月10日,临颍县政府再次发出收回东美公司土地的“临政土(2014)50号”文件。 那么,临颍县政府两次发出“红头文件”是否经过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呢?在临颍县政府法制办,房辽伟主任向记者表示,县政府发“红头文件”肯定要经过政府法制办审查。记者请其出示法制办审查意见及相关办理程序,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等待,房主任只拿来了一份机关发出公文会签单,“这就是审查意见”,房辽伟说。 记者在临颍期间,多位了解两家公司纠纷案件情况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质疑:临颍县政府两次发出“红头文件”要收回涉案土地,到底是政府部门集体研究作出的这一决定,还是个别人利用政府的公权力来达到个人目的?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