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两家民企纠纷“惊动”县政府
作者:曹天健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报  点击数2539  更新时间:2014/10/15 10:39:38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院执行“并不理想”

       记者采访中,漯河中院执行一庭法官吴波宁告诉记者,几年来,法院为执行此案下了很大功夫,“但效果并不理想”。
       2010年12月11日,因漯汇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东美公司向漯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被执行人漯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如之妻郭小平出面,向法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郭是漯河市政协委员、漯汇公司总经理。其理由是,漯汇公司起诉东美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违约损失206万元一案已经递交临颍法院,案件胜诉后漯汇公司可行使抵消权;漯汇公司在租赁期间增添价值126万元的机器设备如何处置,在判决书中并未判定。
       漯河中院对此答复:申请执行人依据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暂缓执行需有法定事由。漯汇公司申请中称在租赁期间增添价值126万元的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是否认可、如何处置,需双方到庭协商。
       2011年3月,漯河中院通知双方到庭协商,漯汇公司代理律师到庭后表示,刑事案件已审结,民事侵权及追加东美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已经递交法院,“因案件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联系”,因而再次申请暂缓执行。对于漯汇公司称在租赁期间增添的价值126万元的机器设备如何处置问题,东美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可由被执行人拆走,但应交还原来交接时的机器设备。
       据悉,上述民事侵权案件临颍法院一审判决后,漯河中院又发回重审,目前重审后尚未审结。
       2011年5月,因漯汇公司表示愿意和解但一直不到庭,漯河中院电话通知郭小平确定到庭时间,要求其将法院送达的财产申报表如实填写后递交法院,遭到郭的拒绝。
       为促使漯汇公司尽快履行判决第一项内容,2011年7月11日,漯河中院决定再次召集案件双方协商一次,并向漯汇公司送达有关手续。当天恰逢漯河全市法院开展“执行开放周”活动的第一天,漯河中院由执行局局长带队,专门邀请多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法委等部门执法监督员对此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当地新闻媒体随行。路上执行人员联系郭小平,郭称自己在漯河有事不能赶回,会通知交代由门卫保安代收。但当一行人来到临颍县漯汇公司租赁的东美公司厂区门口时,保安不但拒绝接受有关手续,而且禁止执行人员进入厂内送达。此时执行法官再联系郭,其两个手机均关机。在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讲理沟通无效后,执行人员只好将文书留置公司传达室,此时漯汇公司保安人员竟强行推搡执行人员并再次拒收。
       据记者了解,此前漯汇公司向临颍法院起诉东美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违约损失206万元一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漯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临颍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至今没有结果。2013年11月6日,漯汇公司又起诉东美公司返还租金45万元,支付违约金60万元,临颍法院开庭审理后,至今未作出判决。
       “故意采取拖延手段,钻法律的空子,目的就是为了继续霸占企业,法院执行疲软,给了其可乘之机。”当地一位熟知案件内情的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