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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快递:“红牌罚下”的求生窘境
作者:马树娟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3180  更新时间:2014/6/26 10:49:42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赵占领:不应直接一棍子打死

       法治周末:如何看待人人快递这一商业模式,它到底只是信息平台,还是在某种程度上算是快递业务的经营者?

       赵占领:我认为人人快递的性质应该是前者。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而从服务内容上看,人人快递提供的是信息发布和撮合交易的服务,而非受寄件人委托提供递送服务;从流程上看,人人快递提供的服务本身也不包含收寄、分拣、运输、签收等环节,至于自由快递人的行为另当别论;从隶属关系上看,传统的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而人人快递与自由快递人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自由快递人的报酬直接来自寄件人。

       法治周末:您指出自由快递人的行为应另当别论,那么自由快递人在人人快递平台进行的线下接单行为应如何界定?

       赵占领:判断自由快递人的线下接单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其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快递服务。

       自由快递人的线下接单行为基本符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于快递服务的界定,唯一不同之处在于不存在分拣环节,但是具备快递的本质特征,即在承诺时限内将物品递送给特定主体。而按照邮政法,快递业是特殊行业,需要专门的资质才可经营快递服务。

       通常情况下,自由快递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快递业务,应属违法行为。因此,“人人都是快递员”的理念与快递行业基本的法律规定和监管体制相悖。

       法治周末:人人快递官网称,其提倡的自由快递人根据自己的原有行程安排随程携带。如果自由快递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快递业务,那么作为人人快递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赵占领:我认为对自由快递人的行为应作一定区分,可分为偶发性的行为和经营性的行为。如果用户基于好奇或帮助他人的心理,偶尔借助人人快递接单、提供递送服务,这种行为不应视为快递服务行为,平台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户借助人人快递多次、长期从事递送服务,甚至以此为主业,则该行为带有经营性,应属快递服务行为。如果作为信息服务平台的人人快递没有审核自由快递人的资质,没有尽到基本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事实上为违法行为提供平台、技术服务,也属于违法行为。

       法治周末:自3月份以来,多地邮政管理部门认为人人快递没有获得经营许可,叫停了这一经营模式,您认为监管者是否有权直接叫停?对于新生事物应当采取一种什么样的监管态度?

       赵占领:自由快递人的经营性行为违反邮政法的规定,但是人人快递的性质只是信息服务平台,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人人快递予以配合,对不具备快递服务资质的自由快递人进行清理,对利用其平台从事违法行为的进行打击,而无权直接叫停其模式。

       对于新生事物,总体上应该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以规范促发展,而不宜直接一棍子打死。

       (赵占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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