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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9修正)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6984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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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9修正)〗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09-04-20
      【生效日期】2009-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9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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