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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9修正)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7040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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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9修正)〗的最新评论: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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