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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180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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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最新评论: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三十条 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十六条 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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