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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181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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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最新评论:
    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

      (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 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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