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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1466 更新时间:2008/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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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最新评论: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4年6月8日)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3篇)
      2004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作出了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的决定,并从实际出发,对确属急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可报国务院批准。为切实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现提出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须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范围
      自《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授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凡不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只需依法征地的,仍按有关规定从严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紧急通知》规定,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首先要按照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程序进行确认,确认后再按照土地审批程序报批。
      二、关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拆迁安置中,因建设期限、施工季节的需要,确需在近期施工用地的建设项目,并考虑国家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扣除已批准用地占用指标)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填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申请表”(见附表),并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是:
      (1)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采煤沉陷治理、大中型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等项目;
      (2)交通:包括公路、铁路、港口、航道和机场等项目;
      (3)水利和农业:包括所有水利和农业项目;
      (4)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包括供水、交通、污水及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燃气、消防、体育设施等项目;
      (5)卫生:包括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疾病预防中心等项目;
      (6)教育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等项目;
      (7)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包括所有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1)国务院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急需建设的项目;
      (2)已列入国务院批准规划中的急需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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