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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1579 更新时间:2010/4/1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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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2-26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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