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点击TOP(10)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 点击数:19885 更新时间:2008/8/1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评论:
    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