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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江东街道下湾村:金钩水库惨遭填埋,千亩良田面临旱灾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中国法宣网作者:吉喆 点击数:110696 更新时间:2013/7/13 文章录入:zjlzf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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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义乌江东街道下湾村:金钩水库惨遭填埋,千亩良田面临旱灾〗的最新评论:

           编者按:党和政府始终把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力求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滞后的局面。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在抗御水旱灾害、发展粮食生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造福桑梓、实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长效性和可持续性,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任重道远。  

        “金钩水库建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修建水库靠全村强壮劳力肩挑人抬完成。半个多世纪以来,金钩水库除了确保300多亩农田的灌溉外,同时还保障下游1000多亩农田的灌溉用水,这个水库为我们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粮食丰收增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就是这个多少年来功不可没、我们村几千人口赖以生存的“命根子”被政府领导非法审批给了开发企业搞什么工程项目。水库被填埋破坏了,下游1300多亩农田将面临着旱灾的威胁,农田甚至有被抛荒的可能。政府领导不能拿我们老百姓的‘命根子’换取‘政绩’或谋取‘私利’”… … 江东街道下湾村村委会楼樟法主任手指着被填埋的水库愤愤不平的对记者诉说。

        现场一位年近80岁、手拄拐杖的老人说:“1957年开始修这水库真不容易,我当时20岁出头参加了这个水库的修建。用的工具是扁担、筐、铁锹、镐,人力推车算是最好的。这个水库全是靠人力和最简单、最基本的劳动工具修建起来的。这个水库是我们的救命水库,如果没有这个水库,三年困难时期不知道要饿死多少人。就是现在,这1000多亩耕地也不能没有这个水库。企业老板说填就填了,说埋就埋了,怎么就不想想还有1000多亩庄稼地要浇水?真是造孽啊”! 

         村委会楼樟法主任出示了义乌档案馆出具的原始档案复印件,档案材料显示:该水库1958年3月建成,坝高10米,蓄水面积20亩,蓄水量148000立方米,受益亩数300亩。  

        楼主任说:“公路桥左面以前也是水库和这面是一体的,2012年4月被政府征用了1800平方米修建稠廿公路,这个没话说,支持政府工程、支持公路建设,我们积极配合、责无旁贷,村里同意了。但是,实际上却占用了9509平方米,也就是说修公里多占了水库10多亩,水库也就只剩下桥右边这点了。剩下的仅有的水库蓄水本来就不够耕地灌溉,现在又破坏填埋成这样子,只剩这点可怜的积水了。没了水库,下游1000多亩农田必然造成旱灾”。 

        记者目睹到的当前金钩水库的“景象”:

        公路桥左边近10000平米原是水库的地方已填为平地; 

        公路桥右边被倾倒的渣石、建筑垃圾填埋了大部分水域;  

        开发企业的围栏墙紧贴水库安营扎寨;

        水库彻底失去其灌溉功能,已不能再称之为是“水库”;  

        仅存的一洼水面积约有2亩,由几厘米深延伸到不到50厘米的最深处,出水口高于水面,已不能流出;  

        一位从事过建筑施工技术员的中年人说:“这点水测算一下最多也就300立方米,能浇灌10亩农田”。  

        现场10多位村民怨声载道,纷纷表示:一定要向政府讨个说法、讨个公道,坚决要把金钩水库回复原样,保护水利设施,确保农田灌溉,维护村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记者有幸在百度搜到了一张昔日金钩水库原貌的照片,真可惜原本水域宽敞、碧绿倒映、安详宁静的金钩水库已荡然无存。呈现在眼前的景象是渣石成堆、高低不平、一洼死水、已不能再称之为水库的荒抚凹地。这张原貌照片,也许只能永久留在下湾村村民的记忆里。  
       
    法规链接: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四)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内的地带; 

        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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