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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死者父亲书写情况
调查中,有知情人告诉法讯独家撰稿人【微信爆料ID:fxwname】:从2014年9月到2015年11月,1年里沙沟岔煤矿在建设中发生了6起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对此,矿方予以瞒报,甚至在协调会上,村支书出面签字担保。
2014年9月1日早上10点因井下底板脱落,砸死探水员万得良(陕西镇安县人);
2014年10月7日,掘井队长陈明军(陕西宜君县人)在井下被皮带绞住腿,造成高位截肢;
2015年3月24日早上10点左右,在新井口水仓附近,安康工队朱姓驾驶的14号矿用车与重庆工队一清理巷道的四轮车相撞,致驾驶员张勇(家住重庆开州区汉丰街道)重伤,当日下午6时55分死亡,14号车2名矿工轻伤;
2015年8月10日晚上8点多,井下放炮通道,放炮时炸死2人;
2015年9月25日晚上12点左右,巷道掘进机顶板脱落,砸死3人;
2015年11月13日,井下拉煤车倒车时撞死1人,重伤1人。
另外有网贴显示,在2015年12月15日上午巷道顶脱落砸死1人、伤4人(吴江江、韩逢春、魏小峰、华对钻、蒲新春)。
瞒报伎俩:巨额赔偿家属、巨资摆平记者
安全事故赔偿协议
对于2015年3月24日的事故,在4月有网站报道《府谷新民镇沙沟岔煤矿井下事故一死二伤 矿方瞒报》:对上述事故,府谷县新民镇副镇长、煤管所所长牛海军称“镇上没有接到过沙沟岔煤矿发生事故的报告,如果有线索,镇上会进行调查,事故属实,一定会按相关政策处理”。数天后,牛镇长确认“沙沟岔煤矿没有发生井下事故”。
真如牛镇长所说没有发生事故?对此撰稿人了解到的事实是,事故发生后,工队负责人陶龙发即报告矿方,矿长王二飞指示:不能公了。并要求项目部私了,为此,项目部与死者家属以158万元的赔偿私下了结。在3月28日的承诺书上,有沙沟岔村支书孙清的担保人签名。11月17日,矿长王二飞电话陶龙发:有记者来了,出钱封口!陶龙发说没有钱了,王二飞就安排打了30万元给项目部。
双方来往账户显示,11月30日,矿方以“支付华煤工程款(11.17)”名义打款30万给项目部,要求陶龙发出面处理好记者采访。
11月19日陶龙发与某媒体许姓记者通话录音显示,二人在西安约好某酒店见面,是王矿长和杨矿长叫下来的。
11月24日,王二飞与陶龙发电话录音显示:王说记者又来了。责怪陶龙发没有处理好,陶说周六找到的主编处理好了,王说现在记者又找到政府了,政府温县长(指时任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温子斌)电话来叫必须处理。陶龙发答复问下情况。对此情况,撰稿人短信已经升任常务副县长的温子斌核实,未获回复。
之后副矿长杨飞电话告诉陶龙发:矿方已经给记者27万,要从项目部工程款中扣除。陶龙发陶氏已经没有饭吃了,不同意。这10多分钟的电话录音里,不管陶龙发哀求,杨飞只是说:我只是告诉你一下,不管你怎么同意不同意!
陶龙发无奈地告诉撰稿人:他所在工地发生三起事故,事故后当即报告矿方,王二飞均指示私了,共花费4840893元医疗、赔偿款。后来才知道是矿上没有办理保险,而项目部垫付的赔偿款现在还在与矿方纠纷中;事故发生后按照王二飞的指示,项目部接待了5拨记者,花费了70余万元。
霸道煤矿:调查事故瞒报遭恐吓 被雷管威胁
对煤矿的另外几起事故,华煤项目部的陶龙发闲来无事时总爱去打听情况,对此他受到了深刻的教训。
警方到现场看到的炸药和雷管该矿属资源整合矿井,2010年8月该矿井下发生煤层自燃,经紧急处置灭火后,该矿一直处于停止建设状态,现该矿已列入榆林监察分局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管理。该矿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榆林监察分局于2012年11月23日对该矿做出继续停止施工建设,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信息显示:沙沟岔煤矿属府谷县国营煤矿,生产规模210万吨/年,矿区面积28.3908平方公里,技改矿井,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4年3月14日。2月10日,府谷县能源局曾责令该矿停工整改;3月10日,该矿提出复工申请,时至事故发生,府谷县能源局未给复工答复。
网民:瞒报确保不被停产停建 赚取自己的黑心资本榆林市政府:11月16日发给市长信箱,截至发稿,撰稿人通过查询码查询,显示“你所查询的邮件尚未办理结束,办理后会第一时间在网站回复。”
陕西省安监局:11月22日,撰稿人通过官网向该局投诉举报。提交后及时答复是:“谢谢你提供的信息,我们会尽快查证。”但截至发稿日,撰稿人未获该局任何联系及回应。 府谷发生那么多安全事故,不少在府谷的老板均认为时任分管副县长温子斌已被双规,网友也有帖子举报其诸多问题,但其在12月仍被提拔为常务副县长;沙沟岔煤矿矿长王二飞任职1年多时间里问题不断,也是稳坐宝座。是什么让他们这样不被追责? 我们期待陕西省各级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查责任人。别让监管成为摆设,不让煤矿工人流血泪。 【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5年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法讯网微信订阅号:法讯独家(fxw_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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