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福建女主播与四川住持发生关系,再…
·“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获57…
·全国首例适用“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
·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重庆二中院原副院长谭智华遇害身亡…
·甘肃表哥火荣贵被逮捕,涉受贿罪、…
· 中办国办发文治老赖:考公务员、入…
·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昱辉等16人被…
点击TOP(10)  
·福建女主播与四川住持发生关系,再…
·“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获57…
·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重庆二中院原副院长谭智华遇害身亡…
·甘肃表哥火荣贵被逮捕,涉受贿罪、…
· 中办国办发文治老赖:考公务员、入…
·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昱辉等16人被…
·威胁法讯网总编辑、抓记者的甘肃“…
·手握896万执行款却拒绝履行,邛崃男…
·第三届新兴法律服务业博览会暨Lega…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图片文章  

福建女主播与四川住…

甘肃表哥火荣贵被逮…

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

威胁法讯网总编辑、…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资讯 >> 法治新闻 >> 正文
国家规范死刑证据采集,刑讯逼供取证不作证据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王丽娜 于… 点击数:1532 更新时间:2010/5/3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中国法宣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中国法宣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中国法宣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国家规范死刑证据采集,刑讯逼供取证不作证据〗的最新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刑讯逼供取口供不作证据

        规定明确,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等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表示,之前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以获取口供。但是这么做获取的供述,其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规定得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在定案中予以排除,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进步,这在刑事诉讼法中叫做程序的制裁措施。

    死刑案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规定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规定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樊崇义表示,长期以来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种理念,但在实践中在“事实”的认定上并不统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比如一个东西,你说是黑的,他说是白的。在办案中,有的凭经验办案,有的以社会反响和群众反映办案,还有的以领导意见来决定,这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次规定明确提出了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为根据,由证据来裁判。

    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

        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死刑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最高、最严,以确保判处死刑的案件万无一失。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解读】樊崇义表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原则性的规定,什么是“清楚”和“充分”,在理解和执行上有不同的理解。规定统一了判处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使标准明确,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和使用。

    证人的推测不能作为证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排除意见证据的规定,此规定确立了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解读】樊崇义表示,意见证据规则规范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法律需要的证人证言是,他看到了什么,在什么时间和地点等,就是我们所说的“七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何因、何果)。证人提供的意见不能说明案件的实施构成要素,比如证人说,“我认为他是个贪污犯,或他看起来像个贪污犯……”这只是他个人的判断,但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明确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单人取证等行为应补正

       现有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因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且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致使排除规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范围、内容、过程做了细化,尤其强调程序规范。

       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

    【解读】樊崇义表示,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取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是要坚决排除的,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属于取证程序上有瑕疵,可通过补正、完善,不一定都排除。

    启动调查需要说明原因

        规定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规定提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解读】樊崇义表示,对这一点要分两方面看,一是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比如一个人在被打后做了供述,在法庭上当然有权利提出来,他提出来之后应该说明为什么证据不合法;另外有些人不负责任地乱讲话也不对。你既然提出来就要负责,但是被告人不应负举证责任。

    首次规定警察出庭作证

        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也是重要的新的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解读】樊崇义表示,讯问人员一般是指担负侦查权的警察、检察官等,在我国以前没有警察出庭作证证明证据是否合法,这次明确规定了,在我国是一项创新。

    ■马上就访:规定让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

        樊崇义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事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两个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的范围、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对办案机关来说,办理刑事案件要更稳、更准、更狠,其中“准”是核心,两个规定让司法实践更具有操作性,许多以前的原则性规定有了实践标准。两个规定明确了实体性规则,也明确了程序性规则。其中最大的意义是体现了程序价值。实体公正要靠程序保障,司法公正要靠程序合法来体现。

    ■以案说法:赵作海案

        1998年2月,河南商丘村民赵振晌被其侄子报案称失踪。一年后,当地发现无名尸,公安机关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2002年12月,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复核,该死缓判决被核准。2010年4月,“死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赵作海案得以逆转。今年5月9日,赵作海被释放。

        樊崇义教授说,赵作海案及更早的湖北佘祥林案等都是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并不是因最近的赵作海案才发布,这两个规定早在两年前开始调研和征求意见。但赵作海案对理解上述规定有参考价值。

        赵作海案在证据上有重大缺陷,最严重的是被害人尸体的辨认。无名尸体怎么被认定成是赵振晌,需要证据支持,没有坚持做DNA技术鉴定这是一个失误。如在办案中,严格执行上述两个规定,才能把好证据关、程序关等,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
      (京华时报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丽娜 于杰)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