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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件。据悉,该案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引发的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案件,是一次跨界探索生态修复方式的有益尝试。
非法收购他人滥伐的林木被公诉
记者从顺昌县人民法院了解到,2016年10月至2018年,徐某寿在明知没有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以700元、900元、1000元每立方米的木材单价,收购滥伐于该县“松树湾”山场的杉木250立方米左右;以750元、850元、950元每立方米的木材单价,收购滥伐于该县“大山脚下”山场的杉木60立方米左右;以700元、800元、900每立方米的木材单价,收购滥伐于该县“石庙子”山场的杉木100立方米左右。以上三次收购,徐某寿累计支出40.3万元。之后,徐某寿将上述木材运到其经营的竹木加工厂加工成板材出售。
案发后,徐某寿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40.1万元。之后,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寿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提起公诉。
顺昌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寿在明知没有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他人滥伐的林木410立方米左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并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到2年的范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认罪认罚并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庭审中,徐某寿对顺昌县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被告人徐某寿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进行生态修复,有强烈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寿减轻处罚并适用较短刑期。”其辩护人在法庭上表示。
顺昌县法院查明的事实与顺昌县检察院的指控一致。同时法院还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寿前期已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合计退出违法所得40.3万元。记者了解到,实际上,这40.3万元是徐某寿用于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木材的支出,他将这些非法收购的木材混在其他合法收购的木材里出售牟利,遂其实际非法所得金额无法明确。徐某寿投案自首后,表示愿意将这40.3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上缴,法院也对此作出认定。
法院认为,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经过委托顺昌县林业局测算,被告人徐某寿非法收购410立方米左右材积的木材,造成360.76吨的森林碳汇损失。被告人徐某寿表示,其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福建海峡交易中心认购并核销核证碳汇361吨,并通过缴纳顺昌县“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13万元,对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业进行生态补偿。
顺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福建海峡交易中心认购并核销核证碳汇,对其造成的碳汇功能损失进行赔偿,并通过缴纳顺昌县“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对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业进行补偿,以抵减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其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自愿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并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寿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没收其退出的违法所得40.3万元。
被告人徐某寿对判决无异议,表示不上诉。
彰显“生态无价损害担责”理念
该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惩治追责力度,以及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在审判中,顺昌县法院坚持将“惩治、修复、联防、教育”相结合,积极引导被告人通过碳汇修复及缴纳“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等多种方式弥补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传导了“生态无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记者了解到,顺昌县法院始终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破解生态环境修复在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在先后审结全国首例认购碳汇修复案,全国首宗“以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全国首例“碳排放”执行、“碳汇”执行案后,跳出“固碳增汇”的传统思路,首创“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机制,在节能减排降碳上用巧劲,以激励补偿方式促进生态产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构建“固碳增汇”“节能降碳”并驾齐驱、协调统一的生态修复机制。这也是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中心设立后,生态司法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顺昌实践”。
顺昌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继续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以生态司法促进“固碳增汇”“节能降碳”协同发展,努力走出具有顺昌特色的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为奋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先行地提供有力有效司法服务。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本社记者 田雄 □刘清华 □通讯员 陈颖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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