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
|
|
法讯网讯(信息员 陈鱼乐 马建宇)近日,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未成年人张某强奸刘燕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3月5日晚,石柱县公安局接到村民刘某电话报称:其年仅12周岁的女儿刘燕(化名)被人从某学校拐骗走,并以打工为名准备将其带到浙江去。
南宾第一派出所民警获悉顾不上晚餐,连夜开展工作,当晚在本县某镇一村庄将其女儿刘燕找到,并将与刘燕一起一男青年张某(17岁)带回派出所审查。
原来今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网上认识了受害人刘燕,经过张某甜言蜜语的诱惑,不久便与张某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3月1日,因刘燕父亲反对二人来往,张某便将刘燕从石柱县城带回某村张某家中,欲将其带到浙江务工。3月5日上午,在明知刘燕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张某在己家将其奸淫。
3月19日,张某被执行逮捕。4月15日,县公安局将此移送县检察院。
近日,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损害幼女身心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待张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两个原本正在成长的少男少女因为不懂法,身心都受到了损害,实在悲哉!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