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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石柱县: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
作者:陈鱼乐 马…  文章来源:fzkx.net  点击数394  更新时间:2010/5/14 9:14:1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信息员 陈鱼乐 马建宇)近日,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未成年人张某强奸刘燕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3月5日晚,石柱县公安局接到村民刘某电话报称:其年仅12周岁的女儿刘燕(化名)被人从某学校拐骗走,并以打工为名准备将其带到浙江去。

    南宾第一派出所民警获悉顾不上晚餐,连夜开展工作,当晚在本县某镇一村庄将其女儿刘燕找到,并将与刘燕一起一男青年张某(17岁)带回派出所审查。

    原来今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网上认识了受害人刘燕,经过张某甜言蜜语的诱惑,不久便与张某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3月1日,因刘燕父亲反对二人来往,张某便将刘燕从石柱县城带回某村张某家中,欲将其带到浙江务工。3月5日上午,在明知刘燕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张某在己家将其奸淫。

    3月19日,张某被执行逮捕。4月15日,县公安局将此移送县检察院。

    近日,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损害幼女身心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待张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两个原本正在成长的少男少女因为不懂法,身心都受到了损害,实在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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