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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动排查。定期不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题会议,结合“大走访”行动掌握的第一手信息和资料,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将可能形成纠纷的不稳定因素提前纳入视线。
二是主动化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限期调解。不能调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送或反映,并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说明原因。
三是主动沟通。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把握工作动态,打造合作平台,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主动回访。对已经调解成功的纠纷,及时跟踪回访,根据不同情况继续做好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及和解工作,巩固调解成果,避免矛盾纠纷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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