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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解雇,依法讨“说法”——内蒙古七位农民工状告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中国法宣网作者:奇梅 点击数:1479 更新时间:2009/8/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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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工被解雇,依法讨“说法”——内蒙古七位农民工状告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特约撰稿人 奇梅

        位于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的特密高晶元石墨(包头)有限责任公司,是瑞士特密高公司与包头晶元石墨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9年6月31日,七位在该企业工作了多年的农民工,被该企业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解雇,从此失去了工作。2009年7月22日,被解雇的七位农民工依法将这家公司告至包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09年8月11日,包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曾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照该公司制定的《章程》,公司每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至3年。经公司和职工书面同意,劳动合同还可续签。2007年12月31日,该企业与七位农民工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0日。当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又与职工续签了第二份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半年,即从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6月30日。

        当2009年6月30日签订的第二份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企业便终止了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随后将职工解雇。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之规定,已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位农民工认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至3年,根本就没有半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已履行了两次,都是在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履行的。现在,企业以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已经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家绝不能接受。

     被解雇后仅给1.5个月工资补偿

         七位农民工被公司解雇后,公司仅给每位农民工补偿了1.5个月的工资。公司的这种做法,遭到农民工的拒签。被解雇的农民工认为,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应按职工在企业实际工作年限予以补偿,即以每一年付给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给职工一笔离职费。对于资深职工,公司还可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获得较多的赔偿。现在,公司给每人仅支付1.5个月的本人工资,他们无法接受。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诚然,公司制定的《章程》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七位农民工在向包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劳动仲裁诉求中,要求企业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予以支付经济补偿费。

     誓将维权进行到底

        据七位农民工介绍,该公司以2009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一次性将劳动合同到期的29名职工解雇。迫于无奈,大部分职工都在送达的书面通知书上签了字,而他们却拒绝签字,决心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这七位农民工当中,有的是公司的司炉工,有的是大车司机,还有的一直在一线从事有害工种作业。在该公司解雇他们之前,也曾组织他们进行职业病体检,但体检的最终结果拒不向职工交底。当职工找到企业老板索要体检报告时,均遭到当场拒绝。他们认为,用人单位应将体检报告的结论如实告诉给职工,让职工心里明白是否患有职业病。依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曾明确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企业在未告知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的前提下,就解雇与七位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七位被特密高晶元石墨(包头)有限公司解雇的农民工能否得到法律的最终保护?他们能否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本报将继续予以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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