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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 京华时报报道(记者于杰 沈佳音)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对山西检察官进京拘传央视女记者一事做出正式回应称:山西检察院进京办案确系该院逐级指定管辖,拘传程序无误。
昨天上午,李敏的父亲正式委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担任李敏的代理律师,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协议。
周泽认为,“杏花岭区检察院与本案存在显而易见的利害关系,应该回避。否则,就有报复性司法的嫌疑。”
昨天下午1点40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在正义网首页头条位置,刊发了对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拘传央视女记者一事的正式回应。
回应内容如下: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昨天,李敏的父亲和叔叔坐上火车已返回老家。他们称,“我们不了解她在北京的事,在这边也帮不上忙,就先回去了。”
昨天下午,周泽律师表示,根据他目前掌握的材料,吴某的弟弟(采访举报人)花22万给李敏买了一辆轿车,但这是出于私人感情的馈赠。“如果说贿赂,吴某弟弟不可能给李敏一个记者几十万元的财物,而对其他记者没有表示。”
周泽称,他将于今天前往山西太原,以详细了解李敏涉案的情况。
昨天下午,吴某弟弟的朋友朱某和邓某也赶到了北京。他们称,吴某一家是三兄弟。两个哥哥早在7月份就被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羁押。跟李敏谈恋爱的是最小的一个,此前一直在积极营救自己的哥哥。在把李敏带走的同时,山西检方也在北京机场,以“涉嫌行贿”为名,将其直接带至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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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针对此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
记者:什么情况下由上级检察院指定办理案件?
郑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本案之所以由最高检指定管辖,可能是管辖地不明。比如犯罪人在山西,居住在北京,山西和北京的检察院共同的上级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要指定其中一家检察院办理。此外,指定办理也有可能是案件情况特殊。比如说,涉案者的身份、职位较为特殊等。
记者:当检察院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法律有无回避的规定?
郑旭:目前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只规定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对于检察院、法院整体,目前没有要求回避的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曾经有争论,有学者主张这种情况应当改变管辖。
记者: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没有回避义务,那这种情况下,如何消除公众对办案公正性的怀疑?
郑旭:鉴于回避只能针对个体而不能针对检察院整体,当一个检察院不适合处理某一案件时,其上级检察院可以行使指定管辖权,变更管辖检察院,以使案件办理更加公正,同时也可以消除普通公众的这一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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