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图片文章 | |||||
|
|
|||
![]() |
长白县法院:如何正确地“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
文章来源:法宣网 中国法宣网作者:王俐苹 … 点击数:1497 更新时间:2022/11/14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
长白县人民法院:如何正确地“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法宣网讯( 通讯员 王俐苹 吴昱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资金流转、借贷行为时常发生,许多纠纷也由此产生。在这里,法官友情提示您,为了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顺利地拿回属于自己的钱财,在借贷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借贷应留有相应的证据,证据不限于借条、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等均可,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大额借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需审查款项是否实际支付以及款项来源等,以确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利息约定要合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款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无效,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可以再网上搜索查询。 注意“砍头息”问题。如果借贷时出借方先行扣除了一部分利息,那么,借款本金是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并非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利息也应按照实际借款金额来计算。 还款时要收回借条或者要求对方出具收据。许多案件中,借款人虽主张已经还清了借款,但因未收回借条或者未要求出借方出具收条,而自己又没有证据证明,最终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其主张而败诉。 |
![]() 中国法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中国法宣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关于〖长白县法院:如何正确地“拿回”属于自己的钱〗的最新评论: |
没有任何评论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 |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