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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证人称曾被关押被迫改口
薛凤起在刚被警方带走时就交代了自己1991年6月1日上午的行踪。薛华锋和薛存让证实,当天早上8点多,薛凤起先离家到40多米外的薛华锋家买烟,碰到薛存让,薛存让和他一起卖过化肥,催他去收化肥账。
之后他去了村委秘书程现立家,再去韩发祥家要账、去韩本正家看刨树,之后路过薛子光家,在他家包了会儿饺子,停了几分钟后,又去薛套军家要账,出来后,路过村小学,看了一会儿小学盖教学楼,就直接回家了,“从薛套军家拿了两根钢筋棍,交给我老婆,然后就到我哥哥薛运光家打麻将了,中午回家吃饭,下午又继续打,到天黑后才回家”。
作为证人,韩发祥被带到县公安局一间屋内,被要求坐在地上,双手被铐在桌腿上,在他坚持证明薛凤起当天到他家要账后被送进看守所、剃了光头,关押10多天。
韩发祥称,自己被关并未拿到法律手续,提审时遭民警用皮带抽打,“不让我说是6月1日那天到我家要的账”。韩发祥又被要求在笔录上签字,“签字的时候连笔都拿不稳,更不敢看笔录内容”。
韩本正证实薛凤起去他家看了刨树,也被警方以包庇薛凤起为由关押了约一周,之后改口称记不清具体日期后获释。
当年的村委秘书程现立称,薛凤起被带走次日,公安局副局长王进然把党支部、村委会人员都叫到村支书家开会,“让两委重点调查6月1日这天薛凤起的行踪,村支书让我和村长薛子光重点落实”。
程现立称,当天薛凤起确实去了他家,和他商量找人帮他安装车棚的事,之后去理发。
当天上午,村长薛子光的3个女儿去看他,薛凤起路过进去坐了会儿。
程现立和薛子光还调查到薛凤起去程文奎家理发、到韩发祥家要账、韩本正家刨树等,并都写了证明。
次日,程现立和薛子光等多人到县公安局送证明材料,“但公安局副局长王进然接过材料后说,此案已破,薛凤起招认了,你们回去吧,不要管这事了”。
不久,检察院又找程现立调查,程现立如实讲述。但几天后公安又找他调查,他如实讲述后,现场公安称要以其收了好处、包庇薛凤起为由将其关进看守所,无奈之下,程现立按照警方的引导,说记不清薛凤起在哪天去他家了。之后的几年内,他和家人内心一直恐惧不安,因昧心作证而感到对不起薛凤起,又害怕哪天公安局的人还会找他,“精神受到极大摧残”。
薛凤起的哥哥薛运光也被抓了。薛凤起称,他在看守所期间,和他关在一起的劳动犯(因罪轻在看守所服刑)樊建强曾帮他给家人写信,“把我当天上午的行踪说了一遍,目的是想让家人明白我没做那见不得人的坏事”。
记者辗转找到樊建强当时的妻子,获悉樊建强已喝药自杀近20年,其妻已改嫁,想不起樊建强是否曾跟她提过为薛凤起写信一事。
薛运光称,薛凤起被抓数天后,有一名男子骑车来到他家,说薛凤起写了一封信给他,他打开发现不是薛凤起的字,只看了抬头就把信烧了。很快他就被拘留,理由是串供。薛运光被关了约半年后获释,但没拿到任何法律文书。
关于串供,还有两张纸条。
薛凤起说,“我被拘留第二天家人来送被子时,让我看了一个二指宽的纸条,内容是‘这事到底是不是你干的?你说实话’,署名是薛运光、薛子光、薛存让、程现立”。之后还有一次,看守所指导员把他提到值班室,让他看了第二张纸条,大意是“凤起,王所长是自己人,有啥事给他说,是你就承认,不是你打死也不能认”,署名是薛运光。
这在长垣县法院的判决书中成了薛凤起推翻有罪供述的原因。
两次判死刑后改判死缓
长垣县检察院于1993年2月21日,以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罪将薛凤起起诉到长垣县法院。庭上,薛凤起拒不承认指控,其辩护人也称认定薛凤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辩称,关于薛彩芳被害时间,起诉指控是1991年6月1日上午9点,公安的结案报告却说是11时许作案,公安及检方却未对此做出说明;起诉书指控薛凤起强奸了被害人,除被害人在有罪供述中讲过其强奸了被害人外,没有被害人处女膜是否破裂、体内有无精斑(被告人供述射过精)的检验报告,也没有被害人受侵犯、有谁见到过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证据;此案无任何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强奸杀人罪。
律师还称,薛凤起家到案发现场来回近3公里,当时天下过雨,被告人如做完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罪行,即尾追、搏斗、掐死、脱衣、强奸、抱着尸体位移50米,下到沟里将尸体放好,返回第一现场整理死者的物品,又将部分物品(衣物、包)用火烧着、烧完,返回家中换衣服、洗衣服、刷草鞋,又到薛远光家从容不迫打麻将,没有一个小时的时间是完不成的,现场却未发现任何与薛凤起有关的物证,这个过程也没被人发现。
“这么详细的过程是怎么来的
呢?相反,却有人证明,在这段时间内,被告人没有出现在犯罪现场。
最终,长垣县法院还是认定薛凤起强奸杀人,依据除现场勘查笔录外,就是薛凤起的有罪供述、两名证人发现薛彩芳鞋子的证言,以及薛彩芳母亲证言证明薛彩芳离家时所穿衣服、所带物品,程现立等人给薛凤起传纸条“此案是否作你说实话”等证言,无直接证据。
薛凤起家属在此案终审裁定后,从律所查到的律师阅卷笔录中,发现了当时长垣县法院做出判决的说明:“被告人薛凤起强奸妇女、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卷宗材料,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3年3月30日,将此案退回长垣县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未补充任何材料又将此案退回本院,遵照王院长指示,合议庭全体成员于1993年4月19日下午15时将此案向新乡市中院刑二庭王春元庭长做了汇报,王庭长听完汇报并查阅卷宗材料后答复,‘此案被告人供述的犯罪细节较详细,没有直接证据也可定案。按新乡市政法委的意见,可以判’。鉴于案情重大,于1993年4月26日将此案向院审委会做了汇报,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薛(凤起)强奸杀人一案,按市政法委意见,被告人已构成杀人、强奸罪,因证据不足,决定依刑法判处薛凤起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10年,并罚执行20年,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即丧葬费等8800元”。
薛凤起上诉,新乡市中院于1993年12月23日做出裁定,认为此案依法不属于长垣县法院管辖,裁定撤销前述判决,由新乡市中院一审。
新乡市检察院的起诉取消了强奸妇女罪,指控薛凤起在1991年6月1日上午9时许,尾追本村女学生薛某某至本村南一小桥处意欲强奸,该女不从,薛凤起便将该女推进麦地,捺翻在地,后恐其喊叫罪行败露,急用双手掐住该女的脖子,将该女掐死。1996年5月16日,新乡中院第一次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凤起死刑。
河南省高院于1996年7月22日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1996年12月22日,新乡市中院第二次做出一审判决,依然判处薛凤起死刑,之后又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1998年12月18日,新乡市中院第三次做出一审判决,改称“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判处薛凤起死缓,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薛凤起继续上诉。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4日以此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足以认定”,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7月9日,薛凤起在多次减刑后刑满获释。
省高院进行复查结果尚未知
在被关押的24年间,薛凤起的父母、岳父母均已离世,他也由一个32岁年富力强的青年变成年近60岁的白发翁。
获释当天,他和家人即在监狱门口拉出横幅喊冤,希望引起社会关注。今年1月25日及1月28日,他先后向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高院正式递交申诉材料,要求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
微信公众号前街一号在今年3月21日晚曾刊发此案报道,3月23日,薛凤起应邀到省高院与法官座谈,被告知此案已进入复查程序,“先看了我拿过去的判决、申诉及新的证言材料,说省高院的领导看到媒体报道后,对这个案件很重视,他们审查得很仔细,希望能再给他们一些时间,让我再等等,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后,薛凤起多次致电该法官,对方均告知其此案仍在复查中,正在研究汇报阶段,他们会认真对待,“他说案件的审查有一定过程,‘要谨慎处理,不会轻易做出什么样的决定,这也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4月27日,省高院法官在电话中告诉薛凤起,现阶段的复查结果有两种可能:进入再审或驳回申诉,但结果何时出来仍未知。
听说薛凤起要申诉后,薛彩芳的父母和弟弟都怒不可遏。他们说,公安机关已侦破此案,检察院也已起诉,各级法院也都做出了判决,因此断定凶手就是薛凤起,“如果不是他,当时就应该把他放了,如果是他,就应该判他死刑,为什么后来改判了死缓,关了20多年他就能出来了?”薛彩芳的弟弟称,如改判薛凤起无罪,公检法必须查出真凶并将其绳之以法。
5月19日,薛凤起收到了一个快递。打开之前,薛凤起以为是河南省高院寄来的《再审决定书》,但他很快就失望了:这是长垣县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其5日内履行原生效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
5月23日,薛凤起到长垣县法院递交了《延缓执行申请函》,称河南省高院法官明确告知其此案正在复查,且其因遭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病至今未能痊愈,无法工作,没有经济能力,无法履行执行责任。
“复查等了这么久还没结果,现在又来了《执行通知书》,什么时候才是个头?”薛凤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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