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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助推法院公信力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蒲晓磊 点击数:1895 更新时间:2014/3/19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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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白皮书助推法院公信力〗的最新评论:
     
           专家:应增加司法建议

           何山在看完白皮书之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有两个亮点让他印象深刻。
           第一,制定司法解释,规范司法裁量权的行使,明确保护知假买假。去年12月23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弥补了消法修订中对于知假买假问题的回避,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恢复了消法制定的本意,为20年的争论画下了句号,吹响了涤荡假冒伪劣产品战争的号角。
           第二,公布了一些好的案例。这些典型的案例对指导以后的审判有示范性效果。例如,2012年3月,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率先在全国受理消费者委员会代表广大消费者起诉某餐饮企业的公益诉讼,经过公开审理并经该院调解,该餐饮企业停止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强制消费者使用消毒碗筷并收取相应费用,从而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亦为今后开展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积累了有益经验。“消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只有省级消协才能起诉。这一案例为以后审理公益诉讼的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何山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在刘俊海看来,白皮书的发布,是最高法以积极的态度对社会上一些看法的回应。
           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长期以来,有很多人认为,消费者维权就是工商局的事情,与法院没有关系。这种看法自然是不正确的,但法院长期不表态,使得这种观点流传开来。白皮书的出台,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最高法保护消费者的态度。
           刘俊海认为,消费者保护现在进入困境,与法院的司法救济短板有很大关系,法院在审理消费者案件时,是传统的民事案件的裁判思维,仍然假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现在来看,最高法不仅仅在追求形式平等,而且更追求实质平等;不仅仅是平等的保护消费者与商家,而且更旗帜鲜明地向消费者有所倾斜。在兼顾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最高法出台维权白皮书,对于提高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于法院公信力的认知,都有积极的作用,“最高法出台白皮书的第二天,在全国人大闭幕会上,最高法工作报告在反对票上既比前几年要少,也比最高检的要少,这就是人大代表们最好的回应”。
           但在何山与刘俊海看来,白皮书仍有完善的空间。
           “希望人民法院在立案的案由方面,单独立一项消费纠纷的案由。消费行为特点鲜明,就是购买产品与服务。单独设立案由,既有利于司法上的操作,也有利于对案件审理进行规范,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何山表示。
           “以后的白皮书,应当对当前消费维权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例如,司法部门存在哪些争论,最高法采纳哪种见解等。再发布一些司法建议,尤其是针对一些大家关注的领域,希望商家做什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做什么。例如最近大家比较关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法在审理完类似案件之后,可以提出一些建议来推动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的管理和完善。”刘俊海建议。

           不安全食品十倍赔偿

           据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在合同类案件中,涉及食品、药品的有17798件。
           “近年来在我们国家陆续发生一些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使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产生心理恐慌,对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近年来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处于上升的趋势。”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说。
           为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最高法于2013年年底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此来引导食品药品安全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运用民事赔偿的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整治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构建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
           该司法解释从重典治乱的角度,加大了违法经营成本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在程序上,该规定明确了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行政前置程序,个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使消费者权利,消费者维权诉讼中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等。在实体上,该规定明确了购买不安全食品药品的赠品可以索赔,消费者请求价款10倍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个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等。
           孙军工认为,该规定填补了食品药品民事司法解释的空白,为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尺度,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裁判标准。
           3月12日,最高法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对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的判罚颇为引人关注。
           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花费1736元,分别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7盒由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养生堂)监制、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养生堂)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
           据介绍,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孟健遂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上述三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10倍赔偿货款17360元。
           法院一审判决杭州养生堂退还孟健1736元,海南养生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孟健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限定于糖果,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同时,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依照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在公布这一案件时表示: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10倍赔偿。“这起典型案例立足于依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引导食品药品安全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运用民事赔偿的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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