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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人命无人负责,天理何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 点击数:11248 更新时间:2008/1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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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三条人命无人负责,天理何在?〗的最新评论:

     

        2008年6月28日上午,家住重庆市大足县龙岗街道馆峰村8组的村民殷浩(11岁),李鸿飞(6岁)在村民殷光锡家玩耍,中午,由殷光锡之女殷兴(15岁)陪同回家,路过由大足县水务局改造修建的殷家沟水库时,三个小孩不慎先后落入水库溺水死亡。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是2007年4月大足县水务局降殷家沟水库改造为迎水面采用砼铺面时擅自修改设计,将原计划为1米起点铺砼块,将为0.65米起点进行修建,从而使坡度变陡,致使人易落入水中,落入水中后又无法自救,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二是无安全设施和标志,殷家沟水库堤坝是该村8组,9组大多数村民的必经之路,三个小孩回家必经堤坝及右边小路,然而在主要行人的堤坝和小路未置任何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二。三是承包人不负责,水库违规改建完工后,大足县水务局又将用于防洪和农田灌溉的殷家沟水库承包给该村殷先光和喻子全管理,二承包人用麻袋装鸡粪投入水库中,致使迎水面的砼块面水淹部位长满青苔,人落入库后因滑无法上爬自救,是此次是个的原因之三。

       因以上原因遇难者亲属将大足县水务局及承包人起诉到大足县人民法院,旨在求得公正判决。开庭后的第二天大足县水务局通知遇难者亲属前往协调解决,愿支付每个死者家属1万元赔偿金,死者亲属未能接受,求人们法院公正判决。然而,2008年10月24日大足县人民法院以(2008)足民初字第446号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驳回遇难者亲属要求大足县水务局和承包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089元,由遇难者亲属负担”。

       遇难者亲属接到判决书后悲痛加气愤,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恨自己无权,无钱,无势,无官,命苦啊。银光勇哭喊道:“大足县水务局害得我儿子死了,妻子跑了,我也不想活了”。人们不禁要问:大足县人民法院是执法为民,还是歪法为官?是执政为民还是官官相护?是为民作主还是为官作主?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是创造和谐称定的社会环境还是制造不安定的社会因素?请问此次事故三条幼小生命消失。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局面,法官们的良心何在,公理何在,天理何在?在人们的劝说下,三位遇难者亲属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述。相信真正的人民法院为人民真正的作主,使三个冤死的少年在九泉之下安息。

                              怒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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