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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农垦林垦企业所属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剥离出来划归地方国家机关的建议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胡星斗 李… 点击数:13628 更新时间:2012/12/1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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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将农垦林垦企业所属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剥离出来划归地方国家机关的建议〗的最新评论:

        关于将农垦林垦企业所属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剥离出来划归地方国家机关的建议

    全国人大、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农垦林垦系统的经济效益不断好转,国有农垦林垦系统内部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纠纷也在增加。最近十几年来,国有农垦林垦系统内部普遍存在某些公检法人员沦为企业领导打手、公器沦为私人保护伞、干部沦为特权享有者、职工沦为现代“农奴”、“胶奴”问题[参见中国作家协会创作部原主任蒋巍的纪实作品“泣血的‘草根声音’——北大荒垦区上访问题调查”《中国大纪实》,2011年8月:huxingdou.blog.ifeng.com/article/15289260.html;海南省委党校原校长李克致海南省委书记的长信:huxingdou.blog.ifeng.com/article/12637750.html]。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广大农工和林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有企业系统内部设立公检法这些国家公权力机构,本身就违反了中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按照政企分开、社企分开、司法独立、公平正义的原则,我们建议:

        一、农垦林垦企业的公检法划转地方管理,工作人员转为公务员。

        二、从财政上、组织上、制度上保障公检法的独立性,即公检法不再听命于企业领导,而是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

        三、农场林场的学校、医院等后勤服务产业同时交予地方政府管理(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进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免去农业税、乡村道路维修费和计划生育费等五项统筹,但由于公检法没有剥离、学校医院没有社会化,农场承担着政府职能,致使国务院文件无法执行,大大有损于国务院的权威)。

        四、在国有农场林场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活动,废除干部特权,调查非正常收入,清查贪污腐败,严惩执法犯法,平反冤假错案,公平对待上访,实现司法正义,改善垦区民生。

        以上建议如蒙采纳,则是农垦林垦万众之大幸,也必将推动国家的司法改革与公平正义,我们对此抱有强烈期待。

    此致,

                  敬礼!

     倡议人: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发出时间: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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