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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取保候审存在问题及建议
文章来源:fxw.name 法讯网作者:邹阳 点击数:12106 更新时间:2014/11/2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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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浅谈取保候审存在问题及建议〗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特约撰稿人  重庆梁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邹阳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文旨在从区县督察部门的角度,谈谈工作中所发现、遇到的问题,以及粗浅看法。

    一、取保候审管理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局督察大队日常工作包括对全局所有执法办案单位开展取保候审情况进行现场督检,主要是采取“听、看、问、限”的方法进行督检,一是听取单位汇报专项工作情况;二是查看单位自查自纠数据、台帐、工作专卷、一人一档、监管考查等资料;三是询问单位在整改中,需要县局研究解决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四是限定整改时限。同时积极上网搜集资料,与其他省市其他区县其他部门同行交流,梳理出当前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上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取保候审台账底数不清。台账底数不清将对各项工作的开展带来负面影响,建立清楚明了的台账,有助于公安机关对该类强制措施进行全面管理和清楚把握,但在实际操作中,少数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台账糊涂,管理混乱,影响工作开展。主要是台帐登记要素不全,底数不准,内部管理流程仍不够科学,存在取保候审人员漏案漏人问题,而这将对整个取保候审的管理带来困难。

      (二)各部门保证金管理脱节。公安机关的财务、法制、治安等部门在保证金管理上,存在与取保候审人员管理的脱节,有些公安机关财务部门在保证金的办理手续上,只记录了保证金收取、退还的数额、日期,保证人的姓名,而忽略了该保证金涉及的取保决定或执行日期,这样就造成财务部门的台账统计底数与法制等部门统计的底数出现不一致。例如一名取保候审采取财保人员的取保决定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实际收取保证金的日期为2014年1月1日,那么在2014年的台账里,财务部门与法制部门台账里就会出现财务部门多出一人,多出一笔保证金的情况,数据核对统计不一致,给部门之间的沟通带来困难,当然这只是财务部门和治安部门之间的个别情况,实际操作中情况更为复杂,问题更多。

      (三)取保候审续侦不力。我国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绝不能作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若中断了对案件的继续侦查,甚至对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如此对待、不闻不问,在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上无任何进展,不及时补充侦查或拖着不补致使取保期内无法结案导致案件不了了之,完全有可能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法律打击,造成极大后患。

      (四)派出所执行监管情况不明。公安机关工作繁杂,部分民警在办案的同时,不能多面兼顾,存在开展日常监管考察工作不认真,对取保候审人员情况不明的,不能主动与办案单位联系、通报监管对象考察情况,并存在监管对象考察材料不齐全情况。

    二、原因分析

        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保候审管理和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公安机关内部虽有监督的机制,但实际执行中,受各种因素制约,例如一旦负责该项工作的民警责任心缺失,或者人员调动时交接不清,监督就无法到位,就极易出现将相关工作束之高阁、从此不管不问的情况,前文所述的台帐不清、保证金管理脱节、续侦不力、监管情况不明都与此有关。

      (二)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的重心都放在破案打击、完成“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任务上,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做到统筹安排,导致顾此失彼;另一方面将该项工作作为一般性工作来完成,安排内勤民警包干负责,而负责此项工作的内勤民警,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加之对办案程序不熟,就很容易出现未及时登入台账、未及时录入系统等情况。

      (三)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不够。检察院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人员往往通知书寄出后,没有及时沟通、定期核对,检法和公安机关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导致未及时续侦、取保候审应执行未执行等情况发生。

    三、工作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教育,构建常态的培训机制。当前,公安机关业务复杂,新进民警往往不能很快掌握包括实际办案、软件操作等诸多业务技能,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就容易出现遗漏,理解上也可能出现偏差,而各基层公安机关具体情况不同,管理参差不齐。因公安机关业务的特殊性、复杂性,在业务培训上采取“老带小、言传身教”与统一组织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形成常态化、周期化的教育培训机制,有利于构建更科学的教育体系,提高民警素质。

        (二)检法联动,形成畅通的长效机制。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作为各自独立的机关,在信息沟通上必然会存在不畅的情况,因信息往来不畅通造成取保候审决定和执行的无法有效落实,极有可能造成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应有制裁。建立相互沟通的长效机制,需要制定具体措施来使检、法两院办理的取保候审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执行,加强公、检、法之间联系沟通,定期的、周期的核对数据,才能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三)规范管理,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将法制、财务、治安、看守所等各相关部门链接起来,使各环节密切相连、互为佐证、互相监督,形成密不可分的流程,从制度管理和实际操作上来确保不漏一案、不漏一人、不漏一笔保证金,避免因人为造成的疏漏,当前科技、网络高速发展,已具有操作可行性,尽快将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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